監院重申不彈劾陳宗彥「無關顏色」 南檢資料到院後將依規定續處
▲陳宗彥。(圖/記者林東良翻攝)
記者皮心瑀/臺北報導
行政院前發言人陳宗彥於任職臺南市政府期間,涉嫌關說並接受酒店業者性招待,遭臺南地檢署起訴,更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並依法宣告褫奪公權,也讓監察院當初對於該案不彈劾的決定遭到批評。對此,監察院19日再度發出聲明,強調監察委員依憲法獨立妥慎行使彈劾權,只問事實證據是否完足,無關顏色,並持續不斷關注案件辦理情形,南檢已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後續將俟該署資料到監察院後依規定續處。
監察院說明,有關陳宗彥彈劾不成立案,彈劾案審查會就提案之案文及事證資料妥爲審查,倘其案文、違失事證有欠具體、充分或其證據能力不足,審查委員投下反對票乃屬當然。
監察院指出,凡公務員經監察委員調查後,認爲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爲者,經監察委員2人以上之提議向監察院提彈劾案,由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9人以上之審查時,系就其彈劾案文及違失事證妥爲審查,倘其案文、違失事證有欠具體、充分或其證據能力不足,審查委員投下反對票乃屬當然,陳宗彥彈劾案系屬證據能力不足。
至於案關通訊監察譯文系臺南地檢署偵辦他案所取得之內容,並非針對陳宗彥案件之監聽譯文,監察院爲取得與陳宗彥相關之直接證據,函請臺南地檢署提供陳宗彥本人案件之監聽譯文,惟該署函覆已重啓偵查而無法提供。因此,委員會決議,將調查所得於113年3月25日移請該署並辦見覆,以釐清案情。
本院持續不斷關注案件辦理情形,經113年8月8日內政及族羣、司法及獄政委員會第6屆第47次聯席會議決議,於同年月12日再次發文請臺南地檢署於本案偵結後函覆本院。嗣經媒體批露南檢於113年8月15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後續將俟該署資料到院後依規定續處。
監察院指出,本院處理案件悉依憲法、監察法、監察法施行細則等規定行使職權,本於勿枉勿縱原則,審慎查察。本案後續仍將依相關規定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