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2點認定「口譯哥」不符進用資格 外交部:無法接受不實指控

口譯趙怡翔。(資料照/記者陶本和攝)

記者呂欣玫/綜合報導

監察委員對於「口譯哥」趙怡翔出任我駐美代表處政治組組長一事,提案糾正外交部,認定趙怡翔不符進用資格。對此,外交部16日迴應,針對監察委員片面認定外交部人員進用於法無據,外交部無法接受此一不實指控,也絕對會捍衛外交部向來恪守的依法行政精神

對於趙怡翔因出任我駐美代表處政治組組長,屢遭質疑資歷太淺、破壞外交官體制,監察委員仉桂美、江綺雯、劉德勳日前申請自動調查,提出2大點糾正外交部,包括「外交部嚴重混用機要人員與聘用人員之進用機制」與「趙怡翔聘爲一等諮議未符相關資格條件規定」,並於16日提出調查報告監察院也於16日通過對外交部之糾正案。

對此,外交部16日迴應,外交部尊重監察委員的調查權,惟就「外交部有關外派人員進用資格問題」調查報告內容與事實不符,無法接受。外交部指出,已多次配合監察委員詳細說明趙怡翔諮議進用、外派及加銜的過程業務考量,但委員一再錯誤引用法令質疑外交部人員進用及人事安排,完全無視外交部已多次說明相關任命是依據法規處理。

外交部表示,駐外機構沒有機要員額,趙怡翔是因應駐外機構特任館長的業務需要,並依據聘用條例進用的聘用人員,並非依「機要人員進用辦法」進用的機要人員,趙怡翔的聘用契約只是參考機要人員訂有隨同館長離職的規定,監察委員不應刻意將機要人員與聘用人員混爲一談。

針對監察委員認爲外交部違法進用趙怡翔爲聘用諮議,外交部說,依據「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覈定的聘用計劃書等相關規定進用趙怡翔,趙怡翔過去任職國安會簡任秘書總統府參議外交部長辦公室主任等職,對外交涉經驗豐富、嫺熟美國事務,對鞏固及深化臺美關係應有助益,其進用過程合法,符合聘用一等諮議所需資格條件。

外交部表示,有關聘用人員進用是否符合資格條件,包括學歷和行政經歷等,應由用人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本於權責認定,只有用人機關才能確實知道個人學經歷是否符合業務需要,目前並沒有由監察委員認定某機關聘用人員資格條件的規定,基此,請監察委員尊重用人機關的權責。對於監察委員認爲聘用人員核予「組長」的對外名義於法無據,外交部認爲,對外名義非編制內的法定職務,更不是法定主管、也不支領主管加給,其職銜僅供對外聯繫使用,外交部因應駐外館處對外交涉的需要,依「駐外人員對外名義及加銜要點」核予趙怡翔以「組長」名義對外,符合法令規範。此外,駐外館處聘用人員以「組長」名義對外,過去已有前例,趙怡翔以組長名義對外並非首例

外交部指出,「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7條所指駐外人員,除第5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外,尚包含第10條駐外機構聘用人員,所以「對外名義及加銜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駐外機構聘用人員得比照上開要點核給對外名義,以作爲對外洽公使用,並非增加法律所無的規定,且通則並無限制聘用人員不得使用對外名義。

外交部強調,面對國際環境變化及挑戰,將繼續秉持彈性、多元的方式進用優秀人員,外館館長要由誰以「組長」名義對外,應由館長視業務及任務需要指定,而且目前並無聘用人員不可以有「組長」名義的限制,所以在沒有違反人事法令相關規定的情形下,監察院應尊重行政部門決定人事的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