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證、刑求?監委籲請法務部為殺警死囚提非常上訴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日前通過監委王美玉、高涌誠針對死刑犯王信福所提調查報告。監委王美玉、高涌誠籲請法務部研議就殺警案死刑犯王信福提非常上訴及再審,指出國家機器要剝奪一個人的生命必須遵守嚴格的正當法律程序及要有嚴格的證據,尤其死刑是重典極刑,不能只採用缺乏真實性擔保的孤證,顯過於草率。

王美玉簡報表示,王信福在79年8月10日凌晨與陳榮傑在嘉義卡拉OK店唱歌喝酒後,發生2位警員被槍殺事件。檢察官起訴認定王信福先朝黃警射擊一槍後,將槍交予陳榮傑並指躺於座椅上的吳警稱「結(幹)掉這一個」,陳榮傑即朝吳警射擊一槍,致2警死亡。

王美玉指法院認定是王信福將手槍交給陳榮傑並扶着他的手肘指着2警稱「結掉這二個」,陳榮傑對2警各射一槍致死。本案陳榮傑被判死刑並於81年槍決,王信福逃亡,在95年返臺被逮捕,100年判決死刑定讞。惟王信福被判死刑主要證據是來自共同被告陳榮傑的反覆不一自白供詞,缺乏真實性擔保,不具有證據能力。

監委王美玉、高涌誠提再審的三點理由,首先「未經對質」,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是依陳榮傑於79年10月17日及18日警詢時所供稱,確定判決依據未經王信福當庭對質、 詰問之已死亡證人 (共同被告)陳榮傑 ,於警詢中所爲陳述作爲論斷王信福有罪之唯一或主要證據。顯與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2 號判決主文第一項後段意旨:「未經被告當庭對質、詰問之未到庭證人於檢察事務官、警察調查中所爲之陳述,不得爲法院論斷被告有罪之唯一或主要證據。」

二、「事證不足」,判王信福有罪的關鍵證據是陳榮傑79年10月17日及18日的警詢筆錄證稱「王信福扶着我的手肘大聲說『結掉那二人』」,在場所有其他人的證詞都無法證明「王信福命令陳榮傑」,這是「孤證」。

三、「刑求證人」,審判決均引述吳姓證人警詢時的證詞,稱王信福於案發前交「一樣東西」給陳榮傑。但重要吳姓證人於警詢時,所證稱王信福於案發前交 「一樣東西」,在嘉義地院及臺南高分院出庭作證時,就證稱是被警察刑求且是警察教他這樣說的。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日前通過監委王美玉、高涌誠針對死刑犯王信福所提調查報告。監委王美玉(右)、高涌誠(左)上午在監察院舉行記者會,籲請法務部研議就殺警案死刑犯王信福提非常上訴及再審。記者黃義書/攝影

王美玉指,法院認定是王信福將手槍交給陳榮傑並扶着他的手肘指着2警稱「結掉這二個」,缺乏真實性擔保,不具有證據能力是「孤證」。記者黃義書/攝影

監委王美玉、高涌誠上午在監察院舉行記者會,籲請法務部研議就殺警案死刑犯王信福提非常上訴及再審王美玉簡報事件經過。記者黃義書/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