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開庭行爲失當 北檢林冠佑遭懲處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林冠佑因在庭訊時,分別出現恫嚇、怒罵、喝叱、譏諷、歧視被告,或無端笑謔告訴人等不當行爲,遭民間司改會及臺北地檢署將他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請求評鑑,評鑑結果23日出爐,決議將他報由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審查,並建議休職二年懲戒 ,以期有效懲儆並資改正。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林冠佑開庭行爲失當,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建議懲處。(圖/東森新聞)
評鑑委員會表示,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林冠佑從民國99年12月28日起,至100年10月20日期間,在偵辦該署99年度偵緝字第2345號、100年度偵字第5511、7016、7376號及100年度他字第8811號等5件案件庭訊中,分別有恫嚇、怒罵、喝叱、譏諷、歧視被告,或無端笑謔告訴人,並要求勿與被告和解,或不當言詞威逼、貶損、侮辱告訴人,致令撤回告訴,或情緒失控,大聲斥責誤闖偵查庭民衆等行爲,損及檢察官形象、機關聲譽、當事人權益等違反辦案程序、職務規定及檢察官倫理規範情事。
評鑑委員會先後在101年5月16日、8月27日及102年1月4日、16日、18日計5次分別收受民間司改會及臺北地檢署請求評鑑檢察官林冠佑有關開庭態度遭詬病之事件,經本會逐次開會審議,爲期同一受評鑑人類似違失案件整體之考量,決議將上開5件案件一併審議。
評鑑委員會指出,因本件受評鑑人在法官法施行前,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提出自101年7月2日起至102年7月1日止留職停薪赴國外進修之申請,業經服務機關同意,報由法務部覈定在案。本會基於上開5件個案評鑑整體審慎考量及評鑑請求書繕本送達程序合法妥適,纔在歷經近1年之調查與審議後完成決議,認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及臺北地檢署的請求成立,決議報由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審查,並建議休職二年之懲戒 ,以期有效懲儆並資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