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某國中羽球教練性侵男學生 地院判教練賠90萬

某國中羽球男教練被控108年間對1名男國中生猥褻、性侵,嘉義地院判賠90萬餘元。示意圖/ingimage

曾義務擔任嘉義市某國中羽球男教練被控108年間對1名男國中生猥褻、性侵,家長提國賠,校方已先賠償金額,日前對教練行使求償權,嘉義地院判賠90萬餘元,可上訴。

根據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這名教練在嘉義市某國中羽球社擔任義務教練,因此認識當時參與練球的國一男生,在民國108年3月至10月間,教練將學生帶到校外進行1對1教學,期間將學生帶至住處猥褻、性侵計有14次,學生因顧及對方是教練身分而不敢聲張。

這起事件經被害學生告知同學,同學轉知師長,由校方告知家長後報警,經警方函送、嘉檢起訴,嘉義地方法院依教練對未滿14歲男子爲猥褻行爲,共2罪,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又對於未滿14歲男子爲性交,共12罪,各判處3年3月徒刑,目前案件上訴至臺南高分院。

被害學生家長對校方、教練提出國家賠償,案件已於去年3月間確定,須賠償被害學生及其父母計新臺幣80萬元,校方因已先賠償金額,則對教練行使求償權,案由嘉義地方法院審理。

嘉義地院指出,這名教練辯稱是利用閒暇時間義務指導國中羽球社團,並未受聘擔任學校教練,不具公務員身分,且學生家長所指控的侵害行爲發生於校外,與教學活動無關,並非在執行公權力。

嘉義地院認爲,公權力範圍宜採廣義解釋,較能保護被害人權益,公立學校運動教練教學活動,主要指導訓練選手,應屬行使公權力行爲,因此這名教練適用國家賠償法的公務員資格。

嘉義地院指出,依據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學校)進行損害賠償後,對於公務員(教練)的求償權,以公務員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爲要件,教練在訓練過程對學生侵害,屬於故意行爲。賠償義務機關對公務員求償部分,就是校方已賠償學生、家長的金額,得以請求全部償還。

嘉義地院判教練須賠償被害學生及其父母,計有90萬4000多元,包含利息及訴訟費用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