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羽球教練藉教學猥褻、性侵少年14次 嘉義地院判刑

嘉義市1名羽球教練利用指導國一少年打羽球機會,猥褻對方2次、性侵12次,嘉義地方法院依對於未滿14歲者爲猥褻行爲,共2罪,判各處有期徒刑10月,又對於未滿14歲者爲性交,共12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3月,可上訴。

男子在1所國中羽球社擔任無給職羽球教練,因此認識少年,2019年3月到10月間將少年帶到校外1對1教學,曾將少年帶到住處猥褻2次,性侵12次,少年顧及對方是教練未聲張,但向同學訴說,經同學轉知輔導老師,校方告知家長後報警。

男子坦承擔任羽球教練,會在校外指導少年,因打球流汗回家梳洗,帶少年到家裡玩電腦,等洗完再帶少年1對1指導練球。但對於猥褻、性侵部分完全否認,強調自己是異性戀也沒有戀童傾向。

少年證稱,2019年3月教練開始猥褻他,4月開始性侵,教練會放A片叫他一起看,看完之後,對他猥褻、性侵,因家裡沒電腦,教練會給他玩電腦,且因要練球比賽,也不敢違背,有另1個人也這樣,以爲這是正常的,後來就麻痹覺得無所謂。

少年覺得自己很笨,當時爲何會覺得這事很正常,現在看到跟教練外貌很像的人會害怕,後來退出羽球社;少年的同學證稱,少年以前喜歡打羽球,後來說因教練會對少年毛手毛腳,想保持距離不想去羽球社;少年經醫院精神鑑定,符合創傷後壓力症狀。

法官審酌,男子擔任羽球社教練,對於少年本應善盡照護之責,竟爲滿足性慾,罔顧分際與少年心理人格發展,對少年猥褻、性侵,造成少年身心發展重大傷害,惡性重大,犯罪後沒有認錯、沒有和解或表示歉意,斟酌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智識程度、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猥褻部分2罪各處有期徒刑10月,性交部分共12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3月。

擔任羽球教練男子涉嫌對少年性侵,被依猥褻、性侵罪判刑。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