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球教練被控性侵國中生判賠90萬 他哭窮無力負擔被法官打臉

嘉義市某國中羽球社男教練4年多前帶男球員到校外練球「一對一教學」,涉對學生打手槍、口交,家長提國賠,校方已先給付賠償金90萬多元后,對教練全額求償,一審判賠,但他稱無力負擔,上訴二審建請酌減賠償金額,不爲法官所接受,駁回上訴,不得上訴。

然而,一審認教練犯猥褻共2罪各處10月,又犯性交共12罪各處3年3月,不服上訴二審被駁,現已上訴至最高法院審理中。迄今,他仍否認有猥褻學生或與學生性交不法侵害行爲。

而學生及父母對教練提刑事告訴外,並對教練及學校提國賠,一、二審均判賠學生及其父母計80萬元,連同賠償金利息及訴訟費用計90萬多元,校方已先行給付賠償金。

校方主張,已於去年8月間依其判決裁定給付學生及父母共90萬4773元,並依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向教練全額求償。

教練及律師主張,非學生教師或專任運動教師,且學生指稱他侵害地點均發生在校外而與教學活動無關,難認有公務員執行職務而侵害他人情形。教練表示,現無資力,校方請求他全額賠償過高,應予酌減適當賠償數額。

臺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爲,他趁其身爲學校羽球隊教練機會,故意多次對未滿14歲學生爲猥褻、性交等不法侵害行爲,惡性重大,對其身心及父母身分法益均造成損害且情節重大。縱使現無資力,但其正值青壯且四肢健全,非無工作償債能力,並無酌減其求償額的必要,認校方請求應全額賠償其給付學生及父母償金90萬4773元,依法有據。

臺南高分院認爲,教練縱使現無資力,但其正值青壯且四肢健全,非無工作償債能力,並無酌減其求償額的必要。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