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校轉讓後 仍以駕校名義貸款

本報訊記者範躍紅 通訊員吳聞哲)近日,經浙江省紹興市檢察院依法抗訴,法院再審改判,某駕校經營劉某不必再承擔一筆250萬元的無端債務

2014年4月,王某將自己名下的一家駕校轉讓給劉某,並依法進行了企業變更登記。就在劉某經營得有聲有色時,她忽然發現駕校的銀行賬戶被凍結了,去銀行查詢得知,駕校竟成了被執行人

原來,轉讓駕校不久,王某仍以駕校的名義向人借貸250萬元,並在借條上加蓋了駕校的印章。後債權人持借條起訴駕校要求還款,由於沒有收到訴狀傳票法律文書,劉某沒有出庭。2018年11月,法院依法缺席判決,判令劉某還款,駕校揹負了鉅額債務。

教練工資場地租金等都是巨大開銷,現在我們的銀行賬戶被凍結,經營舉步維艱。”無奈之下,2019年6月,劉某向檢察機關申請法律監督。承辦檢察官審查發現,涉案借條上的駕校印章與該駕校合法刻製備案公章明顯不一致,作爲駕校法定代表人的劉某則表示從未見過這枚印章。王某在接受司法機關詢問時,對此並不否認,“借條上加蓋的駕校印章轉讓前就有,一直在我這裡”。他同時承認,劉某及駕校對借款一事不知情。

既然未獲駕校授權,王某又爲何以駕校的名義借款?他對此的解釋是,“劉某沒有給我轉讓費,所以我還是駕校的實際控制人”。

檢察官詢問劉某得知,王某轉讓駕校時,曾帶走了大量學員學費,而當時駕校尚有教練工資等債務300餘萬元,經雙方協商,由劉某承擔這筆債務,以此抵銷轉讓費。爲證實這一說法,檢察官調取了駕校的財務審計報告,發現劉某接手駕校後,累計支付教練工資等600餘萬元,扣除轉讓時駕校賬戶結餘資金,結合雙方陳述及駕校變更登記的事實,可以認定劉某承擔了300餘萬元的債務,因此,劉某關於其已實際支付了轉讓費併成爲駕校實際控制人的辯解是成立的。

據此,紹興市檢察院以王某無權代表駕校借款,駕校與債權人間的借款合同不成立爲由依法提出抗訴。法院採納了抗訴意見,再審撤銷原審判決,予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