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遊法新版改報備制? 民團批換湯不換藥
▲集遊法政院版24日出爐,卻遭臺灣人權促進會會長賴中強(右)批是「換湯不換藥」(圖/記者黃湘淇攝)
行政院終於在各方要求下於24日公佈「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臺灣人權促進會會長賴中強下午指出,肯定廢除刑法的規定,但認爲其他的修正草案根本是「換湯不換藥」,臺灣守護民主平臺召集人蔡季勳,也要求集遊法應朝自願報備制規範、並明確規定人民司法救濟的途徑,來節制警察的職權行使。
基層民衆要上街抗議、長期以來就遭集會遊行法的惡法所限制,甚至在2008年因不滿政府對人權的侵害,由臺大社會系教授李明璁所發起的野草莓學運,也吃上官司,而行政院終於在各方要求下於24日公佈「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賴中強除了肯定廢除刑法的規定外,對於其他條的修正草案認爲根本是「換湯不換藥」。
行政院院會24日通過的「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原採行的「申請許可制」將改爲「報備制」;草案也考量人民意見表達的自由,刪除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規定。
賴中強說,關於第六條禁制區的規定,他舉例舊法說行政院300公尺內是禁制區不得集會遊行,但新法說抗議可以,但必須距離行政院300公尺外,他強調,這根本就是同一件事情,只是在玩文字遊戲而已。
而對於第八條的強制報備制,賴中強說,還是不脫許可制的保守管制心態,尤其在12條說要事前報備,但報備後主管機關又有權利要求變更時間與路線;而第22條也賦予警察廣泛的命令解散權,他舉美國加拿大的「佔領華爾街運動」爲例表示,當警察要驅散民衆時,是允許老百姓向法院尋求司法救濟的。
而新法雖廢除了刑罰,但在第24、25條中也規定要是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警察還是可裁罰15萬元的罰鍰,如果沒有報備,更要加罰3萬元,賴中強說以後每個民間團體爲了要遊行,就要先編18萬的預算,這絕對不是憲法保障人民集會遊行的意旨。
臺灣守護民主平臺召集人蔡季勳也表達幾點訴求,他認爲集遊法修正應該在去年就要完成,國會應該加速立法、而政院版集遊法設下很多障礙,應要朝自願報備制規範,另外也認爲政院版給警察機關很大的裁量空間,應要在法理規定人民司法救濟的途徑,來節制警察的職權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