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3裡幹事詐領百萬裡辦公費 自首獲緩刑
吳姓裡幹事觸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累計77罪,自首獲緩刑。(陳彩玲攝)
基隆市中正區公所吳姓等3名裡幹事,利用商家免用統一發票空白收據覈銷支出,詐領100多萬元裡辦公費。基隆地院近日審結,吳觸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累計77罪、謝53罪、江4罪,分別處1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由於3人向法務部調查局自首,並繳回犯罪所得,均獲緩刑。
判決指出,吳姓裡幹事自2010年1月至2016年12月,曾同時任職2至3個不同裡的裡幹事,得知公所每月編列4萬5000元給里長事務補助費,其中有4000元作爲裡辦公室補助費,由裡幹事先墊付相關支出後,再向區公所民政課承辦人員、會計、秘書及區長用印核銷請款。
吳姓裡幹事知情後,於2010年12月23日萌生犯意,陸續自不知情友人店舖取得,已蓋商號店章或免用發票專用章、負責人私章的空白收據,並填寫不實裡辦公處、品名等內容,僞造購物,非法請領60萬4000元裡辦公費;謝姓裡幹事也在任職期間,使用吳留下的空白收據,以同樣手法,詐領40萬4000元。
江姓裡幹事則在2017年自謝姓裡幹事手上取得空白收據,非法請領2萬元裡辦公費。直到2018年9月25日,謝、江自行前往法務部調查局自首坦承犯行,事前才曝光,吳姓裡幹事到案說明時,也自首承認,3人均繳回非法請領裡辦公費。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吳姓裡幹事觸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共77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應執行2年、緩刑4年、褫奪公權2年;謝姓裡幹事53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依執行1年6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江姓裡幹事4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應執行1年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