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發現孩子並非親生,男子起訴妻子賠償損失,法院判了

來源:南國都市報

近日

瓊海法院公佈一起案件

男女雙方起訴離婚

卻發現孩子並非男方親生

於是男方起訴妻子賠償損失

案情回顧

2022年初,原告甲經人介紹認識被告乙後確立戀愛關係並同居,同年五月舉行婚禮,原告爲此支付彩禮及婚禮費用十餘萬元,同年10月兩人辦理結婚登記。婚後一週,乙產下一子取名甲某1。甲某1出生後,由甲父母實際撫養。而後乙兩次懷孕但均終止妊娠。因甲乙二人婚前缺乏足夠了解,導致婚後矛盾不斷,夫妻感情最終破裂。甲於2024年向法院起訴離婚。經法院委託鑑定,排除甲是甲某1的生物學父親。甲要求法院判令乙返還全部彩禮10萬元、同時按照每月3000元的標準返還甲實際支付甲某1的撫養費,並承擔1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爲維護善良風俗,弘揚家庭美德,忠實義務的履行不應始於婚姻關係締結之後,而應合理延伸至婚姻關係締結過程,即締結婚姻關係的雙方應在婚前對是否結婚產生重大影響的特殊事項向對方坦誠相告。

被告乙在與原告甲同居期間與他人發生兩性關係並懷孕,而後隱瞞這一重要事實與甲結婚,致使甲誤將該受孕子女視爲親生子女予以撫養,破壞了甲對婚姻關係的合理期待,影響了文明和諧家庭關係的建立,給甲及其家人造成了經濟上和精神上的損害,並最終導致夫妻感情破裂。

乙的行爲違反了忠實義務,違背了善良風俗,對夫妻感情的破裂存在重大過錯。結合乙的過錯程度、二人共同生活、婚內孕育情況及當地習俗,判定乙返還彩禮5萬元、同時按照每月1500元的標準返還甲實際支付撫養費、並賠償20000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

本案在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同時兼顧公平公正原則,實現了讓過錯方受到懲罰,讓無過錯方得到補償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不僅有力維護了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更在價值觀層面對婚姻關係中的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爲進行了否定性評價,有助於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觀,維護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

來源:瓊海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