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隱瞞婚前確診艾滋病,新婚半年妻子起訴請求撤銷婚姻!法院判了
婚後半年多,女子才得知丈夫婚前確診艾滋病,提起訴訟請求撤銷這場婚姻。她的訴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10月30日,紅星新聞記者從四川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審結一起撤銷婚姻糾紛案,依法支持了女子的訴求,判決撤銷雙方的婚姻關係。
2020年8月,女子小月和男子小杰經家中長輩介紹相識,不久便確定了戀愛關係。2023年2月14日,兩人登記結婚,攜手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因當時兩人正處恩愛之際,小月自認爲雙方“知根知底”,所以二人均未進行婚前檢查。同年11月,小月意外翻找出小杰隨身攜帶的包中放有疑似抗艾滋病的藥品。
在小月的再三追問下,小杰終於承認自己在2021年8月被確診爲艾滋病,因當時兩人感情穩定,且自己一直積極治療、長期服藥,應該不具有傳染性,便將此事隱瞞下來直至兩人締結婚姻。後經緊急檢查,小月雖並未感染艾滋病,但小杰隱瞞病情的行爲讓她無法接受。隨後,小月以小杰惡意隱瞞自身重大疾病使自己作出錯誤的結婚意思表示、婚姻無法繼續爲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二人的婚姻。
法院審理後認爲,雖然艾滋病不屬於直接導致婚姻無效的疾病,但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婚姻關係一方對於患有可能對婚姻生活有重大影響的重大疾病,負有婚前告知義務,不被告知的無過錯方可要求撤銷婚姻。庭審中,小杰也承認了自己隱瞞患病的事實。因此,法院認定小杰未履行婚前如實告知重大疾病的義務,故支持小月的訴請,判決撤銷小月與小杰的婚姻。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法官提醒撤銷婚姻關係不同於離婚,是兩種不同的法律程序。撤銷婚姻後的婚姻狀態爲未婚,而離婚後的婚姻狀態爲離異。
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可撤銷婚姻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實告知另一方;另一種是因脅迫結婚。本案中涉及的艾滋病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傳染病之一,一定程度上會影響生育,即使小杰稱其經過治療已無傳染性,但仍無法改變目前艾滋病尚無法治癒、死亡率較高、遺傳性較高等現狀,因此,該病應被認定爲普通羣衆眼中的重大疾病。
婚姻關係是基於男女雙方真實、自願、完整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在締結婚姻關係的過程中,雙方應當坦誠相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婚姻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如確係結婚後才知情,無過錯方應在知曉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若超過限期仍未起訴要求撤銷婚姻,將被視爲對婚姻關係的認可,婚姻關係有效。
紅星新聞記者 蔣麟
編輯 楊珒 責編 魏孔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