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對夫妻離婚後,男方發現女兒非親生!獲賠37萬元
發現含辛茹苦養育十餘年的女兒並非自己親生,張先生把前妻李女士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撫慰金。近日,昌平法院判令李女士賠償張先生37萬元。
張先生稱,其與李女士2007年相識並自由戀愛,雙方在2009年8月登記結婚。2010年1月,李女士生育一女小燕(化名)。2020年6月,二人感情破裂離婚,雙方簽訂協議約定小燕由張先生撫養,李女士每月支付1800元撫養費直至女兒18週歲。
隨着小燕一天天長大,張先生髮現其容貌、性格都與自己相差較大,遂委託鑑定機構對親子關係進行檢驗,結果顯示:排除張先生爲小燕的生物學父親。李女士對檢驗結果的真實性及結果也表示認可。
張先生遂訴至法院,要求前妻李女士賠償經濟損失及精神撫慰金。庭審中,張先生主張自己離婚後一直撫養小燕,李女士除了給孩子零花錢之外並未給過撫養費。
李女士辯稱自己每月向張先生父母轉賬,用於女兒日常生活花銷。
雙方均向法院提交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憑證。
法院經審理認爲,李女士婚戀期間與他人發生關係,對於懷孕生育子女非張先生所親生的風險應有一定預知,不但違背善良風俗,而且客觀上產生了孩子非張先生親生的事實,其對此有過錯,侵害了張先生親權、人格尊嚴等人身、財產權利,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關於張先生主張的經濟損失,法院綜合考慮張先生撫養孩子情況、雙方工作情況及收入水平、孩子生活及學習情況等因素,並參照北京市城鎮居民人均年消費性支出的標準,酌定李女士賠償張先生經濟損失30萬元。
張先生得知所撫養的女兒並非自己親生時,精神、身心遭受打擊,法院綜合考慮李女士的過錯程度、經濟能力、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李女士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7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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