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選村長當反賄選志工求緩刑 法官判他...

張姓前村長(左)當反賄選志工,現身說法參加反賄選宣導活動。(嘉義地檢署提供/廖素慧嘉義市傳真)

嘉義縣民雄鄉東興村前村長張永泉於去年競選連任時涉買票,被起訴賄選,他請辭村長,並當反賄選志工現身說法,以爭取緩刑,但法官19日審結判他1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不予緩刑。

張永泉去年尋求連任東興村長,被舉報買票賄選,最後比對手多出100多票連任村長,但被嘉義地檢署提起當選無效之民事訴訟,且起訴賄選刑案,他自行請辭村長,並矢志反賄選志 工,希望藉着犯後態度良好爭取緩刑。

嘉義地方法院於今年3月間已判張當選無效,張兌現當反賄選志工的承諾,日前參加嘉義地檢署「拉開與惡的距離」反賄宣導活動,現身說法。

賄選刑案部分,法官依違反《選罷法》判張永泉1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不宣告緩刑, 理由是法官認爲張身爲村長,與某爭取連任的縣議員交好,競選連任村長時,除了爲自己買票,還向村民買票縣議員選舉,影響選舉公正性,不宜宣告緩刑。

同案的劉姓樁腳被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判決確定之日起3月內向公庫支付1萬元;蔡姓樁腳被判刑1年7月,褫奪公權3年,不予宣告緩刑,理由是他未供出上游樁腳的真實身分。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