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天理嗎?上海,大媽經過同意後把樓道里的廢紙收走,賣了三塊錢,竟被索賠20萬元?法院判了!

人一旦倒黴了,喝水都塞牙縫!

上海一大媽是寫字樓的保潔,經過同意後把樓道里的廢紙收走了,賣了三塊錢。

第二天竟被告知廢紙中夾着重要的東西,價值20萬!

法院判了!一起來看看這是怎麼一回事吧!

01 案情回顧

張大媽的兒女工作都很忙,老伴去世後她整天一個人在家,爲了打發時間,她又找了份工作。

在一家寫字樓裡做保潔,張大媽本身就愛乾淨,看到垃圾都會及時收走。

有天寫字樓裡新搬來了一家信貸公司,到了晚上下班時間,員工都快走光了。

張大媽在一間辦公室門口看到了一沓紙,她心想:“這堆紙扔了怪可惜的,不如我收起來,還能賣點錢。”

張大媽問了問正要走的兩位員工,這沓紙還有用嗎,他們擺擺手:“大媽,這些紙沒用了,你打掃了吧。”

張大媽就把這沓紙拿走了,第二天賣給了收廢品的,換了三塊錢。

萬萬沒想到,這紙裡頭竟然夾着公司客戶借款的欠條,經理想要去催款,結果死活找不到。

公司經理看了監控發現,發現他們要找的欠條,就夾在張大媽收走的那沓廢紙裡。

經理叫上物業找到張大媽,想要回她收走的那些紙,表示裡面放着公司的欠條。

張大媽嚇了一跳,急忙解釋,“我問了兩個員工,他們說沒用了我才收走的”。

經理要求張大媽給他找回,但紙都已經被廢品站粉碎了,公司要求她賠償欠條金額20萬元。

張大媽一聽,嚇得差點摔倒,“我真的不知道這紙裡頭有什麼東西,我只是想打掃乾淨。”

公司老闆認爲自己損失太大,拿出了一堆證據,聊天記錄、轉賬賬單等等。

他還說:“你這是侵犯了我的財產權,必須得賠償我的損失。”

張大媽堅持表示自己經過同意後才收走的,雙方爭執不下,信貸公司把張大媽告上了法庭。

02 法律分析

張大媽的行爲雖然出於好意,但也導致了該公司的財產損失。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張大媽雖然有過錯,但她打掃時已經得到了兩位員工的口頭同意,也就是說,她需要承擔一部分的責任。

該公司在法庭上拿出了與借款人的聊天記錄、轉賬賬單等,證明了該欠條的價值。

但法院認爲如此重要的東西,信貸公司應該嚴格保管,不應隨意丟放。

最後,法院經過判定雙方的過錯程度,判決張大媽承擔40%的責任,賠償該公司80000元。

03 案件評語

網友不服:張大媽太冤了,這公司就應該找他們那兩個員工賠!

誰能想到,一沓廢紙能值20萬,咱們如果要處理別人的物品,就算是廢品,也必須格外小心,避免造成這種坑爹的損失!

這事兒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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