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 臺泥燒垃圾回饋辦法 議會認有疑慮退回

臺泥與花蓮縣政府簽定的垃圾焚化處理廠BOO案,今年7月試營運。(本報資料照片)

花蓮縣政府與臺泥和平廠簽約,由臺泥斥資47億元興建氣化爐及水泥窯,協同處理花蓮垃圾,7月22日試運轉,縣府提回饋機制辦法送入議會審查,不過有議員提出與法令牴觸、條例部分內容不符財政紀律法等疑慮,全案被退回。縣府迴應會再研議辦法,不影響試燒期程。

花蓮縣議會7月17日起將召開本屆第3次臨時會,縣府提送46案入議會程序會審查,其中有關臺泥協同花蓮縣府焚燒垃圾的回饋金自治條例備受關注。

環保局所提「花蓮縣區域性垃圾處理場(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主要是第2條增訂產業協同設施定義、第3條修正相關地區的鄉鄰村裡範圍,以及修正第10條增訂產業協同設施提供回饋金的授權規定,明定回饋範圍、編列方式、分配比例等,由縣府另訂管理辦法。

不過,縣議員張美慧表示,臺泥每燒1公噸須回饋秀林鄉200元,但回饋區範圍、編列方式、管理使用等在原有自治條例已規定,爲何還增訂第10條另訂管理辦法?且修正後條文草案仍保留「回饋金應專款專用」,已違反2019年頒定的財政紀律法第7條規定,也應一併修正。

縣府代理秘書長饒忠說明,現有垃圾掩埋場回饋金自治條例是當時爲鳳林鎮垃圾掩埋場而訂,這次因與臺泥合作「花蓮縣水泥業(窯)協同處理廢棄物民間自提BOO案」,並在一起,僅修訂部分條文,既然議會有疑慮,府內會再研議,新訂或修正都會討論,不會影響運轉期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