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40萬買地務農…發現曾是「墓仔埔」!買家怒告原地主求償50萬

▲蘇男購地後才發現該地過去曾是「墓仔埔」。(示意圖/記者林振民攝)

記者莊智勝/臺東報導

臺東一名蘇姓男子112年透過許姓仲介向另名余姓地主簽訂買賣契約書,約定以新臺幣40萬元購買一處土地,豈料蘇男簽約後經地方鄰居告知,才知該地曾是「墓仔埔」,氣得提出告訴,要求仲介費、割草費等費用,並求償50萬元。臺東地院法官審酌後,判決蘇男敗訴,房仲與原地主免賠,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蘇男於112年10月透過房仲許男與余姓地主簽訂買賣契約書,雙方約定以新臺幣40萬元購買該土地,但事後蘇男卻發現,該地以前曾是墓地,認爲已違反買賣契約,要求房仲、原地主負瑕疵擔保之責,並請求返還仲介費8000元、割草費6500元、果樹人力費2萬元、另再求償50萬元,合計共53萬4500元。

對此,原地主余男表示,他於109年9月向國有財產署標得該土地,當時發現地上有種植檸檬樹的作物,詢問地方鄰居,均稱該地位置偏僻,不知是誰所種植,當時鄰居並未稱該地曾作墓地之用,又仲介公司提供的現場照片、航照圖也未見墳墓,蘇男主張當地鄰居、村裡長稱該地曾是墓地,應負起舉證責任;再者,縱使該地曾爲墓地是事實,但現今多數土地都曾有墳墓存在,並不違反買賣契約,也不妨害蘇男作爲農地使用。仲介許男則表示,現況並沒有墳墓,墓地早已遷走,都已經是20、30年以前的事情。

臺東地院法官審酌,就蘇男提出的現場照片,無法看出該地曾有墳墓存在,縱使蘇男因此心理上認爲此非吉兆,但並不妨礙或減損土地作爲農業使用,且審閱雙方買賣契約,並未約定該地「不得曾有墳墓存在」,且蘇男也並未證明原地主負有「保證」該地未曾有墳墓存在之品質,因此請求50餘萬賠償,於法無據,予以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