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結婚12年妻子出軌 桃園男怒向小王求償50萬

桃園小明發現妻子小美出軌,與男子小偉共同出遊3至4次,並有親吻、擁抱和性行爲。(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桃園小明(化名)與小美(化名)90年底結婚,113年初2人離婚,因爲小明發現小美出軌,與男子小偉(化名)共同出遊3至4次,並有親吻、擁抱和性行爲,因此對小偉提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50萬元。桃園地院審理後判準。可上訴。

原告小明指控,儘管被告小偉明知小美已有配偶,卻依然與小美共同出遊、擁抱、親吻,甚至發生性行爲,嚴重侵犯了原告的配偶權,導致原告蒙受非財產上損害50萬元。

然而,被告小偉在答辯中強烈否認這些指控,聲稱與小美僅僅是聊天,並無共同出遊、擁抱、親吻或性行爲,並認爲原告的賠償請求過高。

法院經調查覈實,確定原告與小美自90年11月11日起至113年1月9日止爲配偶關係,且小美在法庭上證實被告明知其有配偶關係,兩人在此期間曾共同出遊3至4次,併發生了親吻、擁抱及性行爲。這些行爲顯然超越了一般友人間的正常往來,嚴重侵害了原告的配偶權。

法院綜合考量被告侵害配偶權的行爲方式及雙方的經濟狀況,認爲原告要求被告賠償5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是合理的,遂作出相應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