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銀行宜昌分行被罰款30萬元,因未通過有效的內部控制措施及時發現並糾正員工的違法行爲等

2024年6月27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宜昌監管分局發佈了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宜金監罰決字〔2024〕14號),湖北銀行宜昌分行(簡稱:湖北銀行),其未通過有效的內部控制措施及時發現並糾正員工的違法行爲,員工行爲管理不審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宜昌監管分局對湖北銀行宜昌分行罰款30萬元。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爲2024年6月1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本文源自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