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民企實名舉報河南平頂山新華區法院枉法裁判:無視僞造“借款協議”孤證,涉嫌“地方保護”或致企業蒙受巨大經濟損失

又現實名舉報!

8月15日,一家名叫“湖北省潛江市嘉業農機汽配有限公司”(下稱嘉業公司)的民營企業,通過企業“官微”實名舉報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法院及主審法官王芳。

舉報說,該院在審理一起以捏造事實、僞造證據、虛構債權債務關係提起的虛假訴訟案件中,故意迴避關鍵證據,曲解事實真相,作出枉法裁判,嚴重損害司法公正,侵害企業合法權益。

以下是實名舉報全文:

我們是湖北省潛江市嘉業農機汽配有限公司,現公開實名舉報河南平頂山市新華區法院及主審法官王芳。該院在審理一起以捏造事實、僞造證據、虛構債權債務關係提起的虛假訴訟案件中,故意迴避關鍵證據,曲解事實真相,作出枉法裁判,嚴重損害司法公正,侵害企業合法權益。

2010年,羅尚梅、張素菊、王爲民三人共同出資,設立 “潛江市嘉業農機汽配有限公司”(簡稱嘉業公司),開發“農機配件城”項目。其中羅尚梅以60畝土地出資作價3600萬元、佔股50%;張素菊、王爲民各出資現金1800萬元,分別佔股25%。

2013年4月,河南省平頂山市房地產商人劉國斌與羅尚梅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其認可羅尚梅以土地作價3600萬元入股的事實,以1800萬元對價受讓羅尚梅名下25%股份,成爲嘉業公司新股東。

劉國斌入股之後,需變更工商註冊登記。劉國斌認爲再投入4000萬元即可完成農機配件城項目開發。經股東四人商議,確認羅尚梅繼續以土地出資1800萬元入股,但因爲此前王爲民、張素菊投入的資金已用於項目開發,由其二人分別將投資款補足至1333.33萬元。公司財務向劉國斌、王爲民、張素菊出具的收據備註均爲“收到投資款1333.33萬元”。

股東四人同時商定,將公司註冊資金由60萬元調至1060萬元。爲便於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羅尚梅與劉國斌簽訂以265萬元轉讓25%股權的協議。案發前劉國斌雖然系一般股東,但受股東會委託負責公司及農機配件城項目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公司經理、會計、出納等均由實際控制嘉業公司的劉國斌從河南選派人員擔任,由此埋下糾紛隱患。

2018年,河南平頂山市新華區法院突然對嘉業公司採取訴前保全措施。劉國斌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糾紛訴訟,要求嘉業公司歸還其1333萬元借款及利息共計2800萬元,並出具了加蓋有嘉業公司公章、沒有股東簽名的《借款協議》。

嘉業公司股東會從未決定該借款事宜,亦從未出具案涉《借款協議》,遂以劉國斌涉嫌合同詐騙、虛假訴訟、私刻公章爲由,向潛江市公安局報案。

經初步偵查,劉國斌確有虛假訴訟的犯罪嫌疑,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潛江市公安局委託相關機構對上述《借款協議》進行司法鑑定,結論爲該協議文本系僞造。

劉國斌對潛江市公安局的立案進行控告,潛江市檢察院對此立案進行監督。經過調取案卷材料,檢察機關亦認爲:

劉國斌涉嫌虛假訴訟犯罪,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潛江市公安局不具有管轄權,建議移送至河南平頂山公安局新華區分局。

潛江市公安局將劉國斌涉嫌虛假訴訟罪案的相關材料,全部移送平頂山公安局新華區分局後,該局作出“不予接受該案”告知書,並將案件材料退回。

嘉業公司於2022年12月向平頂山公安局新華區分局報案,並提交潛江市公安局偵查劉國斌涉嫌虛假訴訟的相關案件材料,但該局以沒有犯罪事實爲由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書,後經過複議、複覈仍無果。

同一案件事實,案發地潛江市公安局經依法立案偵查、潛江市檢察院經依法審查,均認爲存在犯罪事實,嫌疑人涉嫌虛假訴訟犯罪。但平頂山市公安局新華區分局在未經偵查的情況下即認定不構成犯罪,新華區檢察院及平頂山市檢察院既未偵查、又未調卷審查也認爲不構成犯罪,由此將嘉業公司拖入民事訴訟泥潭。

劉國斌主張的借款,是經股東商議以投資款性質投入公司,該行爲並不是公司的經營行爲,任何一個股東甚至是公司都無權決定將投資款項轉化爲借款,只有股東之間協商一致纔有效,否則任何公司的記賬形式均不可變更其作爲投資款的性質。

本案中,如果公司將股東投資超過註冊資本的部分列爲公司借款,那麼爲了公平起見,公司應當向每位股東出具借款協議,而不是僅對劉國斌出具借款合同,否則就明顯有違常理;況且該公司股東從未商議將投資款轉化爲借款,其他股東也從未收到公司出具的借款協議。

被潛江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劉國斌曾撤回對嘉業公司的起訴。2022年9月,劉國斌再次就借款事宜提起訴訟。新華區法院明知羅尚梅轉移25%的股權對應價值1800萬元,而並非265萬元,公司工商登記具有對外公示效力,但股東之間可以存在不同於工商登記的真實意思表示,不能僅以工商登記而否認股東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並且在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借款協議》真實性的情況下,法官依然認定該協議真實有效,一審判決嘉業公司返還劉國斌借款本金1073萬元及利息,顯然是在故意枉法裁判。

該案上訴後,平頂山市中院作出民事裁定,認爲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裁定撤銷新華區法院判決,發回重審。該裁定書強調需進一步查明案涉借款協議的真實性,以及協議是否系各方意思的真實表示。新華區法院在重審中,全然無視平頂山市中院指出的關鍵事實問題,在審理中刻意迴避《借款協議》是否真實這一重點,仍舊僅審查協議形式,不審查協議的實質內容,並於2024年6月作出重審一審判決,維持原有的判決結果。劉國斌主張的借款,明明沒有股東一致決議將該投資款變更爲借款的意思,主審法官王芳依然採用詭辯伎倆,強詞奪理,生拉硬扯,邏輯混亂,將只要有正常認知能力就能作出正確判斷的顯著事實,執意推定成劉國斌“借款”系股東“合意”。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這本來是一起基本事實是非分明、核心證據真僞立辨的案件,平頂山市新華區法院及法官卻罔顧法律和基本事實,公然袒護捏造事實證據發起虛假訴訟一方,一再刻意製造錯案,嚴重損害河南司法形象。相關法官不僅有地方保護之嫌,而且涉嫌濫用職權、徇私枉法,其背後不排除有腐敗利益輸送。我們現公開實名舉報,希望有關方面進行深入調查、予以嚴肅查處。

截止目前,未檢索到平頂山當地官方公開回應此事。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在官微舉報在,嘉業公司還通過企業官方抖音號進行了實名舉報。

截止發稿,兩條舉報視頻點贊量近千條。

另據悉,該案已上訴致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正等待二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