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掏空案遭判刑6年定讞 市議員陳政忠:深感遺憾
北市議員陳政忠涉嫌操縱宏福建設股票,陸續掏空公司資產,最高法院昨依違反證券交易法2罪各判4年、2年徒刑定讞。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北市議員陳政忠涉嫌操縱宏福建設股票,陸續掏空公司資產,案件歷經4度發回更審,最高法院昨依違反證券交易法2罪各判4年、2年徒刑定讞。陳昨晚透過律師發聲明,高等法院判無罪,因司法審級制度,各級法院對於相同卷證資料所爲不同解讀,昨仍被最高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對此深感遺憾;記者今再度致電陳,仍轉接語音信箱。
陳政忠的臉書粉專昨天發文一篇聲明書,辰豐聯合法律事務所代表本所當事人即臺北市議會議員陳政忠發表兩點聲明。
聲明指出,「本人於民國83年2月解任該公司所有職務並出售所有持股,難料該公司於86年出現經營危機,本人明明已無該公司職務也未參與任何事務,卻無端捲入訟爭,而自民國88年即纏訟至今。」
聲明強調,訴訟期間,陳政忠仍致力於議員職務,未曾荒廢,已連任10屆臺北市議會議員,對地方開發更不遺餘力,於議事之餘,陳致力爭取清白,終於108年5月30日由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金上重更(三)字第2判決諭知被起訴的事實全部無罪。
聲明說,但因司法審級制度,各級法院對於相同卷證資料所爲不同解讀,導致陳政忠的訴訟案件來回於上下審級,民國113年7月17日仍被最高法院判決有罪確定,「長達25年訴訟卻是如此刻意對本人爲不利解釋的結果,本人深感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