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外教”如何輕鬆入職幼兒園 原因竟是這個
原標題:教育公司組織外籍人員騙取短期學習簽證入境 然後派遣至多家幼兒園非法務工
7月16日上午,一起非法組織多名外國人入境當“黑外教”案在北京市三中院宣判。一教育公司監事和兩員工,以虛構的入境事由介紹外國人入境並將對方以勞務派遣的形式,派到多家幼兒園非法務工。3人因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分別獲刑一年半至兩年。
北青報記者瞭解到,案發前,劉某娟是北京藍海雲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監事、北京良勖創業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劉某霞、趙某則是上述教育公司的員工。
劉某娟主要負責將外教介紹給各大幼兒園。據她供述,公司會在外教簽證到期時幫助聯繫辦理新簽證,並且承擔一半的簽證費用。由於工作簽證的申請難度較學習簽證和商務簽證難度大,但因市場需求大,所以纔會僱傭持有非工作簽證的外國人。
“個人績效的計算就是在招聘外教及找需要外教的幼兒園方面的貢獻,貢獻越大,給的工資越多。”劉某娟說。
劉某霞的任務則是在網上招聘外國人。“公司要求我們每個月介紹成功三個外國人,如果沒有完成指標就扣錢,少一個就扣100元,每多一個外國人就發500元獎金。” 劉某霞當庭還供述稱,“我們是讓外國人在境外去找境外的中介公司,隨便以任何一個理由申請簽證,只要能進中國就行。”
負責對外教進行審覈的趙某則表示,在俄羅斯、韓國等境外辦理的商貿和學習簽證,只要能讓外國人以一個合法的身份入境即可,但是不會做和商貿有關係的任何工作。同時在與幼兒園進行對接的過程中,“會讓他們刪掉與我的聊天記錄和通話記錄。因爲害怕警察查到我們公司給他們幼兒園介紹派遣過外教。”趙某表示。
三人被控犯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於2017年10月被拘留,後被起訴。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2016年8月至2017年9月間,3名被告人夥同外籍人員海某(化名,另案處理)組織有意來我國從事外教勞務工作的塞爾維亞籍人員薄某(化名)、烏克蘭籍人員安某(化名)等人,以虛構的入境事由騙取短期學習簽證或者商貿簽證的方式進入我國大陸境內,並將上述外籍以勞務派遣的形式,派到北京市多家幼兒園非法務工,被告人被抓獲歸案。
法院經審理認爲,三人爲謀取非法利益,明知外教沒有合法入境手續,非法組織多名外教入境,並介紹外教非法從事勞務,行爲符合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的客觀特徵,應當以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追究刑事責任。最終,三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至1年6個月,並處罰金。三名涉案外籍人員因非法就業被行政拘留,後遣返回國。
一審宣判後,劉某娟和劉某霞二人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
上訴中,劉某娟表示不認罪,其稱涉案外國人護照和簽證都是真實的,且是外國人自行辦理的。審批行爲是公司工作內容,在公司法人和實際控制人未定罪的情況下,不能認定其有罪,涉案外教等三人未被認定爲偷渡,自己也並沒有見過涉案外教。
其辯護人也表示,劉某娟是單位行爲,不構成犯罪,幼兒園纔是真正的用人單位。劉某霞的上訴理由則是涉案外籍人員的商務簽證是在聯繫其之前,就已經在境外辦好了的,對於申請簽證的細節和費用並不清楚。
二審法院認爲,此案中罪名系關於妨害國境管理的犯罪,侵犯的個體是國家對國境的正常管理秩序,三名被告人爲謀取非法利益,通過拉攏介紹等方式幫助外籍人員以虛構的入境事由入境,雖然外國人入境採取的學習簽證、商務簽證形式爲真,尚未發現造假情況,但其入境事由是我國政府是否批准其入境的重要方面。
根據在案證據,三人行爲和後果嚴重擾亂了國家對國境的管理秩序,應當認定爲犯罪。本罪屬於自然人犯罪,個人進行策劃組織的行爲,讓涉案外國人在華非法務工,特別是從事幼兒教育,應當對三名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罪名合適。
相關部門應嚴管外籍人員入境事由
此案中,爲何這些外籍人員來華後,選擇在幼兒園從事教學工作?
該案的主審法官、北京市三中院刑事審判第一庭的法官于靖民表示,如今幼兒教育市場中,一所幼兒園是否具有外教,能否進行雙語教學,是其能否脫穎而出的重要因素。此案中,顯然涉案外教服務的幼兒園對於外教的來源並沒有進行嚴格的審查。
“中介機構爲了自身的利益,通過學習、商務簽證的方式規避了一些監管,忽略了對法律上的認識。”于靖民說道,“其中非工作簽證一般只允許外國人在華停留三個月左右,而此案中的涉案外籍人員,有的已經在華逗留超過一年。我國政府對於外國人入境事由的考察是能否取得簽證的重要因素之一。”
于靖民告訴北青報記者,大部分外教都是合法來華務工,且教學水平也是值得認可的,像此案的“黑外教”就很難保證了,有些可能來自非英語母語的國家。
對於如何防止此類案件的發生,于靖民表示只有在入境方面進行更加嚴格的監管,教育主管部門、用工單位和中介公司也應該進行更加嚴格的審查,且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的部門,也應該對中介公司的商業行爲進行監管。同時,公安機關、法院和檢察院也應對非法入境人員加大打擊力度,承擔相應職責。
新聞背景
外教在國內任教需哪些資質
所謂的“黑外教”是指那些來我國從事語言教學的外國人,來我國上崗之後沒有取得工作許可,也沒有取得其母語專業大學學士及以上學位。按照我國規定,來我國從事語言教學的外國人,除了滿足以上條件之外,還要具備兩年以上語言教育工作的經歷。
另外,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發佈的《關於規範校外線上培訓的實施意見》要求,如果是線上培訓,外籍人員需提供學習和工作經歷、教學資質或教學能力說明。同時,還要求聘用外籍人員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在培訓平臺和課程界面的顯著位置公示外籍培訓人員的學習、工作和教學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