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四仲裁案達成和解 臺電須給付奇異7.11億元賠償金
▲臺電公司今(30)日發佈重大訊息表示,已與奇異庭外協商達成和解,臺電需給付奇異約臺幣7.11億元。圖爲臺電核四廠。(圖/資料照)
臺電核四計劃仲裁案結果出爐。臺電公司今(30)日發佈重大訊息表示,已與奇異庭外協商達成和解,臺電需給付奇異約臺幣7.11億元的賠償金;臺電表示,給付款項已於103年編列預算並提列在案,不影響今(108)年損益。
103年4月政府宣佈核四計劃封存後,奇異公司認爲核四計劃應有停工事實,因此於106年向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聲請「龍門計劃NSSS契約終止費用求償」仲裁,聲請宣告契約終止,並向臺電公司求償超過6600萬美元。此爲雙方就該契約之第二仲裁案。
臺電表示,奇異求償金額其中約一半、超過3000萬美元是奇異已交付的設備,因未完成驗收或無法驗證性能,所以尚未付款。今年2月底國際仲裁院針對臺電與奇異就該契約之第一仲裁案發布最終判斷結果,認定核四計劃有停工的事實。
臺電表示,爲降低若進行仲裁可能需支付大筆賠償金額及律師費用的損失,臺電公司因此與奇異公司針對第二仲裁案進行庭外協商,過程中臺電公司爲維護公司權益,五度與奇異公司折衝,最終以原求償金額約3分之1、約2250萬美元達成和解。協商結果29日獲得臺電董事會通過。
臺電也強調,本案臺電公司依協商結果應給付給奇異公司之款項,臺電公司已於103年編列預算並提列在案,對公司108年度損益不致有重大影響,亦不會影響電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