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謀操縱股價獲利近40億!徐翔,一審判了→

從立案受理至今,歷經3年多時間,徐翔、文峰股份(601010.SH)及其董事長徐長江,被起訴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責任糾紛一案,最近有了突破性進展,投資者在一審中獲得勝訴。

據第一財經瞭解,此次一審判決採取示範判決模式,涉及四名原告投資者,法院判決徐翔、徐長江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的十日內,向四原告賠償共計約110.26萬元,文峰股份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並在實際承擔責任後,有權向被告徐翔、徐長江追償。

談起此次案件的最大難點,原告代理律師之一的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主任許峰告訴第一財經,主要難在投資者主張的損失,與案涉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行爲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文峰股份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判決書,最終法院依據刑事判決認定的結論等相關事實和相關法規,作出了一審判決。9月4日晚間,文峰股份發佈公告稱,將提起上訴,案件判決結果尚存在不確定性,目前暫無法判斷對公司本期或期後利潤的影響。

在許峰看來,後續判決生效後,預計文峰股份投資者發起的類似案件會批量推進,因爲還有大部分同類案件在法院等待或者觀望中。

案件存四大爭議焦點

此次文峰股份投資者起訴徐翔、徐長江、文峰股份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責任糾紛一案,源於2017年的兩個刑事判決。

2017年1月22日,青島中院作出(2016)02初148號刑事判決,徐翔犯操縱證券市場罪。不久後的2017年4月27日,青島中院又作出(2017)02刑初20號刑事判決,徐長江犯操縱證券市場罪。這兩個刑事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具體違法事實在於,2014年10月至12月,徐翔得知時任文峰公司董事長徐長江欲減持其持有的文峰股份股票,雙方經多次合謀後商定:由徐翔負責二級市場股價並接盤徐長江通過大宗交易減持的部分文峰股份股票,徐長江轉讓部分股票後,控制文峰股份儘快完成股權過戶手續,發佈股權轉讓、高送轉等利好信息,徐長江則通過二級市場連續買賣,控制文峰股份股價和交易量,以達到共同拉昇股價、實現高位減持的目的。

2015年4月7日至5月13日,徐長江通過大宗交易減持文峰股份約4.54億股,徐翔使用他人賬戶接盤後,又在二級市場全部拋售。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5月13日,徐長江使用陳賽靜等16個賬戶,通過競價交易連續買賣文峰股份,累計買賣2274.78萬股。

根據刑事判決,徐翔買賣文峰股份獲利4.54億元,徐長江違法所得則達34.07億元(其中包含徐長江未如約支付給徐翔的10億元分成款)。

根據上述刑事判決,文峰股份投資者對徐翔、文峰股份等發起民事索賠。許峰告訴記者,這個案件歷時較長,期間還換過法院。他在2018年便代理了相關案件,但當時沒有投資者獲得勝訴的判決先例。

根據一審判決書,案件於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分別於2022年3月1日、2024年5月6日公開開庭審理。四原告和兩被告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徐翔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該案件的爭議焦點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徐翔、徐長江、文峰股份是否存在投資者主張的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行爲、應否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二是投資者主張的損失與案涉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行爲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三是案涉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行爲的期間應如何認定;四是投資者的損失應當如何計算。

其中,文峰股份是否應該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是一大爭議難點。法院認爲,文峰股份應當就案涉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行爲,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爲文峰股份在未經董事會集體決策的情況下,受徐長江控制、指使,發佈利好消息,其內控制度失靈,導致在徐翔、徐長江要求的時間節點,配合發佈對其股價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未能有效平等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利,文峰股份對案涉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行爲的發生具有過錯。

關於投資者的損失與案涉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行爲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法院認爲,在徐翔、徐長江合謀操縱證券交易市場期間,文峰股份股價的異常波動,系因徐長江指使文峰股份發佈相關利好信息,以及徐翔控制的賬戶組連續買賣等行爲共同作用而產生,投資者受證券欺詐行爲的影響。

對於案涉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行爲的期間認定問題,一審判決書認定,投資者在操縱行爲開始日2014年12月23日至影響消除日2015年5月27日期間,交易文峰股份股票的行爲與案涉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行爲具有因果關係。

有望帶來示範效應

此次案件是文峰股份投資者起訴徐翔等操縱市場索賠案首次一審勝訴。在業內看來,若後續判決生效,未來文峰股份投資者會有更多同類型的案件推進。

“此前曾向法院提交過操縱索賠起訴材料的其他案件尚需繼續等待。不管是此次民事判決,還是此前作爲證據的刑事判決,相關內容均應以判決書爲準。”許峰稱。

對於案件一審勝訴可能帶來的影響,許峰認爲,一方面,此次投資者訴徐翔等操縱市場索賠案的民事判決,體現了法院對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對於打擊操縱市場違法行爲、維護資本市場秩序、培育投資者信心等均具有重要意義。

“另一方面,可能會對操縱證券市場民事賠償司法解釋的出臺,起到一定的參考和促進作用,如果操縱市場民事賠償的司法解釋出臺,未來投資者發起的這類索賠會越來越多。”許峰稱。

按照證券法對投資者發起操縱證券市場民事索賠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投資者發起操縱市場索賠不是一定需要司法解釋才能推進,不過在實踐過程中存在舉證難等問題,目前操縱市場索賠案整體並不多。

原告勝訴的案件中,最早是2021年,由投服中心提起的全國首例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支持訴訟二審獲得勝訴,原恆康醫療大股東闕文斌借“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縱股價之實最終落敗,從而實現了操縱市場民事賠償實務領域“零的突破”。

再到2022年,投資者訴鮮言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責任糾紛一案一審勝訴。上海金融法院判令鮮言賠償投資者損失共計470萬餘元。

近期,福建省首例操縱證券市場民事賠償案審結生效。根據公開消息,福州中院對8名證券投資者起訴王某某操縱證券市場責任糾紛一案,作出的一審判決經公告送達後生效,王某某被判令向8名原告賠償損失共計65萬餘元。

新《證券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操縱證券市場行爲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許峰認爲,近年證監會也查處了涉及森源電氣、勁拓股份等股票的操縱證券市場案件,並已依法作出處罰,相關受損投資者若因操縱證券市場違法行爲而受損,也可依法發起索賠。

值班編輯:七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