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男勸架反遭8+9情侶暴打 還被命令和女友演活春宮
▲男子見年輕情侶吵架,好心上前勸阻,沒想到竟被毆打。(圖/CFP)
一名男子2016年9月1時許和女友到射馬乾圳生態園區時,發現隔壁一對年輕情侶發生爭執,好心上前勸阻,未料卻被對方持鋁製球棒毆打頭部,導致頭部外傷並硬腦膜下出血、蜘蛛膜下出血,後來還被這對情侶剝奪行動自由,女友更被要求當衆幫他手淫給2人看才離去,還被以長刀抵住脖子。臺東地方法院審理後,將動手打人的李姓男子及其孫姓女友各判3年7個月、有期徒刑2月。
依判決書提到,後來是因被害情侶檔逃離現場,向友人求助,警方據報到場,並扣得鋁棒、長刀刀套1 個,全案因此曝光。法官調查李男持長刀接續抵住被害情侶檔脖子,還徒手毆打女子臉部致傷,所爲顯是對被害人施加物理力,核屬「強暴」明確,又命令被害女子對男友手淫行爲,主觀上明顯是在滿足、發泄己身性慾,客觀上亦足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此部分所爲屬「猥褻」無疑,事後再搶走被害人隨身財物、機車鑰匙等再離開現場。
李、孫2人被捕後坦承犯行,辯護人稱案發時李男剛滿18歲,年紀甚輕,又已酒醉,顯屬一時失慮,並非蓄意而爲,請就所犯加重強制猥褻罪部分,考量酌減其刑機會;孫女則說,有小孩要照顧、無法工作,所以沒有錢,並非故意不賠錢。
而被害情侶檔則是表示,李男、孫女沒有正常履行調解條件,認爲沒有誠意,「我們已經將金額降到最低,且2 人始終未道歉過,也未到醫院、家裡探望,此案已經拖了約2 年,期間給過2 人太多機會,不想再給機會」、「若2 人有經濟上壓力,可以告知,但卻都未說一聲,且孫女自己也有小孩,倘若她的小孩遇到相同事情,是否也可承受?雖然有傳簡訊告知因要帶小孩,所以目前無法賠償,但認爲她是快要開庭纔有如此作爲,並未有誠意,不想再給機會,希望他們去接受法律制裁,能判多重就判多重」。
最後,法官審酌李男案發時年滿18歲,社會歷練雖非豐富,但已難認屬年少無知,縱使有飲酒情形,亦不應放縱所爲,反更應約束己身,惡行不值同情,依傷害、剝奪行動自由、攜帶凶器強制猥褻部分,判他3年7月徒刑;至於,李女部份則依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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