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欺詐發行,IPO協調人也被罰
IPO中介也被罰了。
近日,證監會公佈了對華道生物欺詐發行的處罰結果。該罰單引發市場廣泛關注。一方面在於,華道生物即便撤回了IPO,也被認定爲欺詐發行。另一方面在於,有人在公司無任何任職,也不領取報酬,僅充當IPO協調人,也被認定爲是欺詐發行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被罰款100萬元。
“雖未在華道生物中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責,但其作爲華道生物IPO協調人, 在華道生物財務造假中承擔重要角色。”罰單稱。有投行人士表示,這一角色被罰,表明監管越來越根據各造假項目的實際情況來劃定參與財務造假的人員範圍。
IPO財務數據虛假記載
依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證監會對華道生物欺詐發行行爲進行了立案調查,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經查明,華道生物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21年12月21日,華道生物首次披露《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後經深圳證券交易所兩輪審覈問詢,華道生物進行了多次回覆,其中2022年3月30日披露的《招股說明書》將報告期更新爲2019年至2021年。2022年8月22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啓動了對華道生物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保薦業務現場督導工作。2022年9月30日,華道生物撤回申請文件。
經查,華道生物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第八節“財務會計信息與管理層分析”涉及的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2019年至2021年,華道生物以虛開發票的方式虛假銷售8-羥基喹啉銅、二苯碸、苯亞磺酸鈉等產品,同時僞造銷售回款,導致《招股說明書》披露的銷售收入和利潤等存在虛假。
經查,華道生物虛增2019年銷售收入2559.65萬元,佔披露的當年銷售收入比例爲10.87%,虛增利潤1215.17萬元,佔披露的當年利潤總額比例爲28.31%。虛增2020年銷售收入2637.61萬元,佔披露的當年銷售收入的7.63%,虛增利潤總額1061.21萬元,佔披露的當年利潤總額的15.45%。虛增2021年銷售收入2876.1萬元,佔披露的當年銷售收入的8.37%,虛增利潤總額1500.14萬元,佔披露的當年利潤總額的20.54%。
上述違法事實,有華道生物相關公開發行文件、華道生物自查報告、銀行賬戶資金流水、憑證等資料、華道生物財務資料、相關人員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證監會認爲,華道生物的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所述違法行爲。
IPO協調人被認定爲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對華道生物欺詐發行的違法行爲,華道生物董事長、總經理劉明榮知悉並同意華道生物2019年至2021年虛增銷售收入和利潤的行爲,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董事周培良負責組織、實施華道生物財務造假,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財務總監金利忠參與謀劃、實施華道生物的財務造假,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董秘宗冬青負責華道生物信息披露工作,無證據證明其已勤勉盡責,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陳荍雖未在華道生物中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責,但其作爲董事長外甥女,是華道生物IPO協調人,幫助董事長接洽投資者和中介機構等人員,在華道生物財務造假中,陳荍根據董事周培良指示,控制使用華道生物體外銀行賬戶給客戶指定賬戶轉賬以完成虛假銷售資金回款,在華道生物財務造假中承擔重要角色,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IPO協調人被罰款100萬元
當事人陳荍及其代理人在聽證及陳述申辯材料中提出:陳荍非華道生物員工、未曾在華道生物領取薪酬、未直接參與華道生物財務造假行爲,不應被認定爲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請求免於行政處罰。
證監會認爲,針對陳荍的申辯意見,陳荍雖未在華道生物中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責,但其作爲劉明榮外甥女,是華道生物IPO協調人,幫助董事長劉明榮接洽投資者和中介機構等人員。在華道生物財務造假中,陳荍主要負責資金部分,根據周培良指示,控制使用華道生物體外賬戶給客戶指定賬戶轉賬以完成資金循環,在華道生物財務造假中承擔重要角色,屬於《信息披露違法行爲行政責任認定規則》(證監會公告〔2011〕11號)第17條所述情形。
記者注意到,上述條文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外的其他人員,確有證據證明其行爲與信息披露違法行爲具有直接因果關係,包括實際承擔或者履行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組織、參與、實施了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爲或者直接導致信息披露違法的,應當視情形認定其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證監會稱,鑑於華道生物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啓動現場督導工作後撤回申請文件,未註冊發行股票,在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後,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華道生物處以300萬元的罰款;對董事長劉明榮處以250萬元的罰款;對董事周培良、財務總監金利忠分別處以200萬元的罰款;對董秘宗冬青、IPO協調人陳荍分別處以100萬元的罰款。
責編:汪雲鵬
校對:廖勝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