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法院判決!閨蜜母親下逐客令仍不走 她挨告遭罰5千
法官認爲該母親確實爲房產所有人且是戶長,在場其他人也說林女當時是無正當理由拒絕離開,依留滯住宅罪,處拘役5日,可易科罰金5千元。(示意圖/shutterstock)
基隆一名女子去年9月約林姓朋友半夜1點多到家中作客,3點多女子母親發現後要求林女離開並大吵一架,就報警提告「無故滯留他人建築物」,法官認爲該母親確實爲房產所有人且是戶長,在場其他人也說林女當時是無正當理由拒絕離開,依留滯住宅罪,處拘役5日,可易科罰金5千元。
判決書指出,林姓女子去年9月13日凌晨1點多經由沈姓朋友的同意,到對方家中2樓住處,3點多時被沈姓朋友的母親發現後要求林女離去,最後報警堅持提告,林女被依「無故滯留他人建築物」又拒不離去,留滯約10分鐘,遭檢方起訴,沈女母親證稱當時要求林女離開,對方無正當理由拒絕離開。
法官審查基隆市稅務局110年的繳款書、戶口名簿燈等,認定房產爲沈女母親所有,且爲該戶的戶長,對住處有住居權;據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法官審酌沈女母親及2名孩子的證辭,認爲林女當時被要求離開住處時,無正當理由拒絕離開,犯留滯住宅罪,處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