撼動警界美麗華舞廳殺人案 主嫌上訴仍判17年
高雄美麗華舞廳鬥歐殺人案,主嫌林瑞鴻一審遭判17年,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爲,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不妥,駁回上訴,可上訴。(本報資料照/袁庭堯高雄傳真)
2020年7月高市美麗華舞廳前酒客鬥毆造成1死1傷,讓行政院長蘇貞昌震怒,還害高市警局長被拔官,主嫌林瑞鴻一度辯稱「人不是他殺的」卸責,一審依殺人罪等判林男17年,林男與檢方均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爲,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不妥,駁回雙方上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7月10日凌晨,林男先帶着小弟在小港區某店家砸店,接着相約到美麗華舞廳消費。林男載潘女抵達,將車交由泊車小弟時,在門口遇上死者李姓男子一行人正準備離去。
林男當時認爲李男一行人中有人瞪他,雙方不但互嗆還直接在舞廳外人行道上演大亂鬥,混亂中林男突然拿出摺疊小刀劃傷敵對陣營張姓男子上臂,接着冷不防直接往李男胸、腹部猛刺3刀,當場造成李男氣胸、大量出血不治。
員警到場處理時,林男還故意向員警謊報假名「林建輝」,趁前往醫院醫治時跳窗逃逸,還打算與潘女共同逃亡。最後因盤纏用罄、逃回住處遭警方逮獲。
林男一度還辯稱作案用的兇刀是從李男陣營人士身上搶奪而來,還強調自己是正當防衛,但否認殺人。但檢方根據死者傷勢,認定林男刀刀刺向被害人李姓男子胸腹重要臟器,導致李男當場死亡,卻狡辯成自衛,難認有真心悔悟,還怒斥這場街頭砍殺大亂鬥對社會治安造成嚴重危害,對一般民衆是不良示範。還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一審高雄地院認爲,舞廳監視器已清楚拍下林男行兇過程,依傷害、殺人罪判他徒刑17年。另8名被依妨害秩序罪起訴的8名被告,法官認定他們並非刻意聚集鬧事,判無罪,可上訴。
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爲,原審裁量未逾越法定刑度及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範圍,且無濫用刑罰裁量權及違反比例原則情事,檢方及林男上訴認爲原判決不當,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