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前分隊長詐領走私獎金改判2年

海巡署臺南查緝隊廖姓前分隊長詐領2筆檢舉獎金近250萬元,臺南高分院30日改判徒刑2年。(本報資料照片)

海巡署臺南查緝隊廖姓前分隊長勾結4名人頭,假冒4件走私香菸案檢舉人,共詐領2筆檢舉獎金近250萬元。由於廖男否認犯行,一審依貪污罪重判8年,褫奪公權4年。廖男不服上訴,臺南高分院30日宣判,2名檢舉人的確提供情資,改依共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廖男2年,可上訴。

依《菸酒管理法》規定,檢舉人可申領個案最高480萬元的走私私煙檢舉獎金。廖男被控分別在臺北查緝隊查緝員及臺南查緝隊分隊長期間,犯下4件利用人頭檢舉案。2014年6、7月間,廖男獲悉「海福發號」漁船走私香菸情資後,透過甲男找丙男擔任人頭檢舉人,配合製作不實檢舉筆錄;但因廖男等人到南方澳漁港現勘時,發現另艘「厚美36號」漁船也涉嫌走私,又製作不實檢舉筆錄。2艘漁船被查獲私煙合計18萬3510包,基隆市政府也分別覈撥2案檢舉獎金72萬餘元、71萬餘元,由丙男、甲男領取。

廖男獲悉「春金號」漁船涉嫌走私香菸情資,找來丁男製作不實檢舉筆錄聲請搜索票後,2015年3月臺南海巡隊在該船查獲私煙18萬包,經函請臺中市政府覈撥檢舉獎金104萬6400元,由丁男領取。

一審針對廖男詐得檢舉獎金的2案,依貪污、共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8年。

二審法官查出,漁船走私情資由甲男親赴漁港現場觀察判斷查得,既有提供情資,領取檢舉獎金自然沒有不法,因此廖男及甲男貪污罪不成立。丁男能夠具體說明此案檢舉內容,的確有提供情資給廖男,製作的檢舉筆錄沒有不實登載,也應改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