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資金回臺後、實施CFC反避稅 紙上公司別想逃
▲財政部計劃,海外資金回臺專法落日之後,臺商企業繞道到租稅天堂轉投資,簡稱CFC制度將要日出執行。(圖/記者陳韋帆攝)
民進黨立委王榮璋先前提出海外資金匯回專法與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可以也配套上路,財政部長蘇建榮今(14)日表示,因爲專法有2年的期限,財政部也正在評估,在海外資金專法落日後,CFC可以接着上路,可以完善臺灣的反避稅的制度。
CFC是近年我國建立的反避稅制度,所謂CFC的制度是針對國內企業在租稅天堂擁有、並具有實質控制力的關係企業,爲了避免藉由遞延課稅或規避稅負,當年的獲利即使未分配給國內母公司,也視爲當年的投資收益課稅。CFC又分爲營利事業CFC與個人CFC,以投資租稅天堂企業的50%的股權、或者對該企業有實質影響力,或者個人、配偶及二等親以內的親屬持有該企業股權超過10%以上,都應該計算投資收益、營利所得課稅。
會計師解釋,過去因兩岸投資限制,臺商只能繞道第三地,像是低稅率或免稅天堂國家,設立海外子公司再轉投資中國大陸,現在即使使兩岸可以直接投資,但很多臺商多透過此架構來減輕稅負負擔,將利益滯留在國外、延遲或規避課稅,所以CFC制度不論是營利事業、個人CFC都已經三讀及總統公佈,但實際卻尚未上路與執行。
蘇建榮出席108年度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招商大會,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目前薪資費用覈實扣除(俗稱林若亞條款)、長照扣除額及以及海外資金匯回專法,都已經送入臨時會,希望在這個會期通過。
▲立委王榮璋。(圖/記者黃克翔攝)
外界認爲海外資金匯回專法給予長期在海外的資金優惠稅率,加上全球反避稅已是趨勢,政府也應該管理過去臺商常用於避稅的管道,才租稅公平。王榮璋日前提出附帶決議,海外資金專法匯回專法落日後的1年之內,CFC可以日出上路作爲配套。蘇建榮則迴應,正在考慮採納立委建議,評估是否在專法落日後,配套讓CFC制度上路,完備反避稅制度。
另外,反避稅的另一個制度實際管理處所(PEM)制度,主要針對實質管理、決策地點在臺灣,卻設在境外的外國企業,一旦被認定實際管理處所在臺灣,其境外控股公司及紙上企業,都得視爲國內企業課稅,也就是利用國外的空殼公司避稅,也會被盯上。
但PEM制度具更大的爭議,蘇建榮表示,後續會評估是否要採納立委建議,將CFC制度與另一項反避稅條款PEM制度脫鉤,先行在專法落日後就上路,蘇建榮認爲,現在反避稅已經是國際之間的趨勢,臺灣不能不做,但是要推動之前,必須先獲得行政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