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臺商必須瞭解的所有權保留制度(金昌華、鄭娜娜)

大陸民法草案》,當中解決民衆房屋70年產權自動續期的疑慮。(shutterstock)

根據臺灣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佈的數據,2020年臺商赴大陸投資額達到59.648億美元,比2019年度增加41.5%。在全球經濟普遍不景氣的大背景下,臺商赴大陸投資表現出來大幅增長的態勢,可以看出臺商對來大陸發展充滿信心,相信未來會有更多的臺商來到大陸。赴大陸投資,就不得不說說2020年新頒佈施行的大陸《民法典》。

大陸《民法典》共有七編,與臺商最切身相關的莫過於合同編的買賣合同,而其中「所有權保留」制度,是買賣合同中常用的條款,同時也具有獨具一格的擔保作用。然而因臺灣《民法》沒有相應規定,且《民法典》增加「所有權保留登記」的新規定,故爲了讓讀者瞭解大陸「所有權保留」制度的內容以及具體如何操作,特別就「所有權保留」制度簡介如下。

「所有權保留」規定在《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條:「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簡單來說,甲方物品出賣予乙方交易中,若甲乙雙方於買賣合同中約定所有權保留條款,則乙方雖得依約先佔有、使用標的物,但在特定條件成就之前(通常是乙方買賣金額部分或全部清償),甲方仍然可以保留標的物的所有權,等到條件成就之後,纔將所有權轉移給乙方。因此,可以看出來,所有權保留制度的實質意義,是要讓出賣人以其保留的所有權,作爲其對買受人請求給付價款的擔保,以發揮巨大的信用擔保功能,亦即,只要企業運用此交易模式,即可避免買受人先行取得所有權卻藉故不支付款項或甚至恣意處分物品的情形發生。

原來大陸《合同法》其實即有關於所有權保留的規定,但皆是原則性的規定,而《民法典》則規範的較爲具體,其中最大的一項變化是規定了所有權保留登記制度。《民法典》實施前,沒有所有權保留登記制度,所有權保留又不具有外在表徵,以致於第三人很難知悉所有權的有無,即便約定了所有權保留,也可能因爲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而導致所有權保留的約定無法得到執行。有鑑於此,《民法典》引入了所有權保留登記制度,第六百四十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出賣人對標的物保留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於大陸民法制度下,出賣人將約定所有權保留之事實依法登記後,縱然第三人不知道特定物品已經約定了所有權保留,進而佔有、使用該物品,出賣人仍然可以對該第三人主張自己纔是該物品的所有權人,請求第三人返還。因此可以說,出賣人的權益在大陸《民法典》頒佈施行後,確實能夠得到更加確定的保護。

然而,雖然辦理了所有權保留登記,標的物亦交給了買受人,但買受人卻未付款,則出賣人應如何向買受人要求返還標的物呢?爲了解決這一問題,《民法典》規定了兩種取回方式:「協商取回」及「法定取回」。 「協商取回」即如同字面意思,不另贅述。「法定取回」則是參照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序(即如同抵押權執行的程序),即根據大陸《民事訴訟法》第196條和第197條的規定,由所有權保留下的出賣人,依法向標的物所在地或者所有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取回標的物的申請,如取回條件已成就且當事人間無實質爭議,即由法院做出裁定準許出賣人取回標的物,如當事人對取回標的物有實質性爭議,則由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提起訴訟。也就是說,出賣人如果無法透過協商取回的管道,就必須採取向法院提出申請或起訴的方式取回標的物。

關於所有權保留「登記」的具體實施方式,2020年12月22日大陸國務院發佈《關於實施動產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決定》,大陸所有權保留登記由當事人統一在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的「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自主辦理,有查詢需求者,可以於該系統輸入相關資料例如登記人、登記編號訊息查詢。也因爲有此公開查詢的登記公示制度,未來市場上的交易模式,勢必會因此強調標的物是否登記有所有權保留的盡職調查,以保障交易相對人的權益。

由以上說明看來,從功能上,所有權保留制度通過延緩標的物所有權轉移來達到擔保出賣人貨款清償的目的,具有擔保的性質,而法定取回方式也再次體現了所有權保留的擔保功能。因此,在大陸《民法典》施行後,配合動產融資登記公示系統的登記制度,所有權保留的制度變得更加完善。所以我們建議赴大陸投資的臺商,若有約定所有權保留條款的需求,應特別注意需要根據《民法典》對現行有效的買賣合同進行評估審查,對所有權保留條款予以詳細修訂,並及時辦理所有權保留登記,避免買受人不支付款項或對標的物進一步處置可能帶來的風險。

(作者金昌華爲上海君倫律師事務所權益合夥人資深律師,鄭娜娜爲上海君倫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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