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萬華婦人染疫枉死,應有國賠之適用(陳麗玲)

雙北已經篩出萬華婦人確診,卻因無病牀家中隔離中死亡的消息傳出時,公務員已涉及多項怠忽職守,應已構成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的賠償要件。圖爲衛福部長陳時中。(資料照片

2003年SARS期間,和平醫院醫師林重威因救治病患,感染SARS死亡,林醫師的父母申請國家賠償最高法院判決聯合醫院應付給林重威的父母748萬賠償金,這是第一起因爲SARS死亡,獲得國賠案例。同樣的,此次萬華婦人染疫因無病牀收治,而死於家中,是否也可以申請國賠?

當去年4月21日政府頒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時,臺灣民衆就已將人身及自由都交給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簡稱CECC),所以不遵照檢疫規定,進入三級須全程配戴口罩,否則要重罰等規定,就是依此法源而來。依據憲法規定政府須保障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疫情已經進展到需全面停課甚至可能停班,CECC這種「隔離很佛系防疫運氣?人民靠福氣!」的態度,是否有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導致民衆權益受損之國家賠償適用?

或有謂此次防疫工作公務員都很認真,沒有怠於執行職務,但基層人員確實積極執行,可是擔任指揮官的陳時中,罔顧所有專家建議臺灣可能存在無症狀感染者,仍堅持「對內不普篩邊境不快篩」,終於引來本土疫情爆發,造成人命及民衆經濟損失,就是怠忽職守。除此之外,當去年菲律賓越南、上海有臺灣出境民衆到當地篩出染疫,防疫中心卻僅以當地篩檢可能有誤差等語輕輕帶過,完全不當一回事時,這也是怠忽職守。更不要說,當雙北啓動快篩,已經篩出萬華婦人確診,卻因無病牀於家中隔離,也被隔離的兒子打電話找不到人,因此拜託警消破門而入,發現已經染疫死亡的消息傳出時,爲何隔離時並無防疫人員去探視,這也是怠忽職守,應已構成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的賠償要件。

當民衆將自己的身家及自由都交給政府時,卻換來沒有篩檢、沒有疫苗、沒有病牀的對待,政府難道不必對民衆負責嗎?政府也許可以辯解,對輕重症患者,還有防疫標準其有裁量權,但是大法官釋字第469號也明白揭示:當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權限,而其目的係爲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爲義務已無不作爲之裁量餘地。亦即政府基於法律限縮人民外出、受教育、工作等權利,其就需要付出特別照顧民衆之義務,其裁量權已經限縮至零。如果,因政府無作爲導致民衆自由或權利受損,被害人當然就可請求國賠。

建議蘇貞昌是時候應該領頭擔任指揮官,纔有全盤之指揮調動權,否則讓陳時中每天佛系防疫,臺灣人民開不起這種玩笑!

(作者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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