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力菁/三階段防範脫產 學起來纔不會要不到錢!
生活中不論購物、簽約、或因意外而發生的損害賠償,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成爲「債權人」,債權成立之後,一般最害怕遇到的情形,除了債務人真的是個窮光蛋外,第二就是怕債務人明明有錢,但是卻脫產躲債。
此時,若債務人只是「有可能」、「正在準備」脫產:債權人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之規定,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扣押債務人的財產,聲請時,債權人需釋明債務人有脫產行爲或有其他妨害債權日後執行的情況,法院也會要求債權人供擔保後得爲假扣押。
若不幸債務人「已經」完成脫產(例如:把原本自己名下的房屋移轉給他人):則債權人只能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聲請法院撤銷移轉行爲,提起撤銷訴訟。
另外,債務人脫產也可能面臨刑事責任,依《刑法》第356條之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但刑事責任要件較爲嚴格,必須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名義(例如:確定判決)後,債務人才開始脫產,方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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