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正後 廉政署新增涉密人員返臺通報機制

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去年底,立法院會三讀「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涉密人員返臺需通報,據悉,行政院會近期將發佈實行細則相關的通報方式及細節,包括:國家機密保護法涉密人員出境返臺通報表,提供各機關運用。

據瞭解,廉政署新增訂涉密人員返臺要通報的事項包括是否曾遭盤查、羈押或限制行動、是否曾參與原訂行程外,大陸黨政軍方主辦或協辦的活動、是否與原申報接觸對象以外的大陸黨政軍人士接觸等10餘項通報事項。

去年12月間,立法院會三讀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修正案,爲了掌握涉密人員出境,與外國、大陸或港澳人士聯繫或接觸情形,參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5項規定,課予涉密人員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的通報義務。

增訂及修正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規定,國家機密覈定人員、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前2款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3年之人員,上述人員出境應經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覈准;同法第36條增訂相關處罰規定。

據瞭解,近期,行政院將發佈施行細則訂定相關的通報方式及技術性細節,當中也包括:國家機密保護法涉密人員出境返臺通報表,發佈後將提供各機關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