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電股》大立光提假執行 先進光要上訴
大立光(3008)控告先進光(3362)及其負責人林忠和、總經理羅章浚等人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民事官司二審宣判出爐,先進光遭判賠大立光15.22億元,大立光也依判決聲請對先進光電假執行,對此,先進光電錶示,公司將依法定程序聲請免爲假執行,並將對智慧財產法院民事第二審判決(案號:107年度民營上字第1號)不利公司之部分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
大立光與先進光纏訟多年的著作權及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民事官司於1月28日二審宣判,先進光遭判賠大立光15.22億元,金額約當先進光現有股本11.15億元的1.36倍,大立光電亦依智慧財產法院准予其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民事判決(案號:102年度民營訴字第6號;第二審上訴案號:107年度民營上字第1號)向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聲請假執行,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就先進光電公司對於第三人薩摩亞羣島商Excellence Electro-Optical Technology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之債權,於新臺幣15億2247萬639元及自10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新臺幣1217萬9765元之範圍內予以扣押。
大立光在日前二審判決出爐後表示,過去幾年公司一直向先進光喊話,希望先進光可以拿出誠意和解,但先進光未正視此事,也未提出有誠意的和解方案,爲捍衛公司權益,公司不得不依法選擇法律途徑來尋求解決;大立光強調,在司法還公道取得的15.22億元罰款後,公司會將其投注於捍衛智慧財產權的公益活動中。
對於大立光聲請假執行,先進光表示,公司將依法定程序聲請免爲假執行,並將對智慧財產法院民事第二審判決(案號:107年度民營上字第1號)不利公司之部分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假執行對公司財務業務等既定營運狀況尚無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