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啓動出口貨物鐵公多式聯運業務模式試點有關事項的公告
關於啓動出口貨物鐵公多式聯運業務模式試點有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137號
爲支持多式聯運高質量發展,適應現代物流交通運輸結構調整優化,提高國際多式聯運貨物通關便利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轉關貨物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89號發佈,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40號修正,以下簡稱《轉關貨物監管辦法》),海關總署決定啓動出口貨物鐵公多式聯運業務模式試點,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企業可根據自身需要開展本公告所述的出口貨物鐵公多式聯運業務,相關業務模式試點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載運貨物應爲集裝箱貨物。
(二)境內運輸方式限於鐵路運輸,或鐵路運輸加公路運輸。
(三)出境運輸方式應爲公路運輸。
二、載運貨物的範圍應符合《轉關貨物監管辦法》及相關公告要求。
三、載運貨物的集裝箱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用於裝載海關監管貨物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0號發佈,根據海關總署令第198號、第240號、第262號修正)相關要求。
載運貨物的境內公路運輸車輛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境內公路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企業及其車輛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88號發佈,根據海關總署令第121號、第227號、第235號、第240號、第262號修正)相關要求。
四、採用上述鐵公多式聯運模式的多式聯運經營人(以下簡稱聯運經營人)及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場所經營企業)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向海關提交多式聯運電子數據。
五、作業流程:
(一)聯運經營人應憑《出口貨物多式聯運業務數據傳輸申請表》向海關辦理多式聯運業務數據傳輸申請手續。貨物辦理海關出口報關手續前,聯運經營人向海關提交多式聯運申請單。
(二)場所經營企業應憑《出口貨物多式聯運業務數據傳輸申請表》向海關辦理多式聯運業務數據傳輸申請手續。貨物運抵啓運地海關監管作業場所時,場所經營企業向海關傳輸到貨信息。
(三)收到多式聯運申請單放行信息後,場所經營企業方可辦理裝載離場手續,並向海關傳輸離場信息。
(四)貨物運抵換裝地後,場所經營企業向海關傳輸到貨信息,之後方可開展換裝作業。
(五)貨物換裝完成後,場所經營企業應向海關傳輸離場信息。
(六)貨物運抵出境地後,場所經營企業應向海關傳輸到貨信息。
(七)出境運輸工具等出境運輸物流信息需要補充的,聯運經營人需在貨物出境前補充傳輸出境物流信息。
《出口貨物多式聯運業務數據傳輸申請表》《出口貨物多式聯運申請單數據項》《到貨信息數據項》《離場信息數據項》《出境物流信息補充數據項》《境內物流信息變更數據項》《出口貨物多式聯運申請單及相關電子數據填制規範》詳見附件。
六、信息變更、刪除:
(一)變更數據傳輸申請信息的,聯運經營人或場所經營企業應向數據傳輸申請受理地海關辦理變更手續。有未辦結多式聯運業務的,不得取消數據傳輸申請。
(二)變更或刪除多式聯運申請單、境內物流信息的,聯運經營人可向啓運地海關申請。
(三)到貨信息、離場信息有誤的,聯運經營人或場所經營企業可向到貨、離場所在地海關申請刪除並重新提交。
(四)聯運經營人需變更出境運輸工具等物流信息的,應向出境地海關申請變更出境物流信息。
(五)多式聯運申請單與對應的到貨信息或離場信息不相符的,海關以電子數據方式通知聯運經營人或場所經營企業。聯運經營人或場所經營企業收到通知後,應及時向貨物所在地海關說明情況,並根據實際情況向海關辦理電子數據變更手續。
七、通過公路運輸方式駛離啓運地、換裝地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的,場所經營企業應在運輸工具離場前,向海關傳輸離場信息。
八、境內運輸服務由同一聯運經營人提供,且換裝時涉及鐵路運輸的,經海關同意,可在非海關監管作業場所開展,並由聯運經營人傳輸離場、到貨信息,海關可派員監管換裝運輸工具,必要時可以對貨物進行抽核。
九、多式聯運貨物運輸過程中應施加封志,聯運經營人在聯運過程中應保持封志完好。未經海關同意,不得擅自開啓或者損毀海關施加的封志。
多式聯運貨物聯程運輸過程中涉及境內公路運輸的,應由啓運地海關施加海關封志;啓運時未確定境內涉及公路運輸但因物流需要換裝公路運輸工具時,需在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由海關施加海關封志。多式聯運貨物由鐵路列車承運時,商業封志完好的,可以不施加海關封志。
十、由啓運地海關負責多式聯運貨物的途中監管。因交通意外等原因在運輸途中需換箱、換封、更換公路運輸工具的,聯運經營人或運輸工具負責人應通知啓運地海關,並在海關監管下辦理換箱、換封手續。
十一、貨物取消出口的,可按下列流程向啓運地海關申請辦理多式聯運終止手續:
(一)出口貨物發貨人或其代理人辦理報關單撤銷手續。
(二)聯運經營人辦理多式聯運申請單辦結手續。
十二、鐵公多式聯運貨物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時,“運輸方式”欄目按貨物實際出境的運輸方式填報爲“公路運輸(代碼4)”;“運輸工具名稱及航次號”欄目中的“運輸工具名稱”填報“多式聯運申請單號”,“航次號”免於填報;“提運單號”欄目填報“多式聯運分單號”。其他“運輸方式”欄目填報爲“公路運輸(代碼4)”的出境貨物,其“運輸工具名稱及航次號”和“提運單號”欄目的填報要求不變。
在傳輸出境公路預配艙單時,“海關貨物通關代碼”數據項應填報“RD15出口裝箱”。
十三、本公告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啓運地,是指多式聯運出口貨物報關發運地點。
出境地,是指多式聯運出口貨物離開關境前的最後一個境內口岸。
換裝地,是指多式聯運貨物在境內裝卸、換裝運輸工具的地點。
到貨信息,是指反映多式聯運貨物實際運抵海關監管作業場所或海關認可的地點情況的信息。
離場信息,是指反映多式聯運貨物離開啓運地或換裝地情況的信息。
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5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出口貨物多式聯運業務數據傳輸申請表.pdf
2.出口貨物多式聯運申請單數據項.xlsx
3.到貨信息數據項.xlsx
4.離場信息數據項.xlsx
5.出境物流信息補充數據項.xlsx
6.境內物流信息變更數據項.xlsx
7.出口貨物多式聯運申請單及相關電子數據填制規範.docx
海關總署2024年9月20日
公告下載鏈接:
海關總署關於啓動出口貨物鐵公多式聯運業務模式試點有關事項的公告.doc
海關總署關於啓動出口貨物鐵公多式聯運業務模式試點有關事項的公告.pdf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政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