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房產租售 漳州發佈“可罰可不罰”《清單》!

爲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探索落實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制度,日前,漳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制定出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試行)》《從輕處罰事項清單(試行)》《減輕處罰事項清單(試行)》,公佈首批涉及房地產和人防領域不予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事項共計9項。這是漳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法治理念,推動實施包容審慎監管的重要舉措。

《清單》編制依據

清單編制的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福建省人民防空條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漳州市司法局關於推行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制度的通知》(漳司〔2021〕3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不予處罰事項清單(試行)》正是嚴格執行這一規定而制定的,是對當事人的非主觀故意、輕微且沒有造成明顯危害後果的首次違法行爲建立“容錯”機制,給予當事人改正機會的創新式監管方式。

《從輕處罰事項清單(試行)》《減輕處罰事項清單(試行)》則是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的”的規定,堅持過罰相當的原則,實現行政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清單》編制意義

《不予處罰事項清單(試行)》《從輕處罰事項清單(試行)》《減輕處罰事項清單(試行)》的出臺和實施是創新監管方式、推行“有溫度執法”的有益探索,將進一步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提高執法效能、改善執法環境,促進漳州市住建(人防)事業健康發展。

《清單》的主要內容

來源: 漳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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