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收 不得坐牢抵債

欠稅被管收,來自《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是將當事人拘束在一定處所的強制手段目的在使他貫徹公法金錢給付義務,在有履行能力卻不履行時,拘束身體間接強制其履行的措施,直白說,就是逼人吐錢還債(欠國家)的方法

行政執行的管收,是由執行署各地方分署,向地方法院聲請法官裁定,期限3個月;屆滿可延長一次,管收時間最長半年。

管收和刑案羈押大不同。羈押是爲保全以後的偵審順利進行;管收則是督促性質,促使當事人能吐錢還債。被管收人除身體拘束留置管收所內,其他都沒有限制,不坐囚車,也不上手銬戒具,一旦提出擔保,或執行完畢,就可獲釋。 羈押可折抵刑期,管收期間卻不能免除履行公法上債務的義務,即不能以管收抵免債務。另管收期間的飲食等生活必需品,及因被管收支出的費用全部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