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平臺-揭開紅色資金的隱藏面紗 公司投資併購時應注意的幾件事

實務上,我們常看到設立於英、美、英屬開曼羣島、維京羣島的外國企業來臺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下稱投審會)申請投資許可時,遭認定涉及陸資疑義而受有阻撓之情形。這些看似爲僑外資的外國公司爲什麼會陷入陸資疑雲?絕大部分是因爲這些外國公司之最終受益人爲中資,或是中資對於該外國公司之董事會或其他可決定公司營運方針之組織具有控制能力,使該外國公司被投審會認定爲陸資企業。意即,這些外國公司其實都是中資所僞裝的僑外資公司。

爲避免中資以跨境多層投資方式規避審查,依照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規定,若該外國公司之股東結構中,中資持股比例達30%,或對該外國公司之董事會或其他可決定公司營運方針之組織具有控制能力,則該外國公司將會被認定爲中資。其中,持股比例30%系採分層認定計算法,例如具備中資資格的A公司持有英商B公司40%股份,則該英商B公司被視爲中資,若該被視爲中資的英商B公司再轉投資持有德商C公司35%的股份,則德商C公司會被認定爲中資。

至於何謂「對該外國公司之董事會或其他可決定公司營運方針之組織具有控制能力」?以「淘寶臺灣」之母公司「英商克雷達公司」爲例,「英商克雷達公司」共有三名股東,分爲A股及B股,阿里巴巴爲B股唯一股東;董事會共由三名董事組成,阿里巴巴佔有一席,依照「英商克雷達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及董事會之法定出席人數爲兩名,且應至少有一名B股代表出席,因此,若阿里巴巴不出席股東會、董事會,則董事會或股東會將無法召開,故阿里巴巴實質上對於「英商克雷達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所提議案已具備否決之權利而具有控制能力,而被投審會認定爲中資。

此外,實務上我們也常見到因外國公司之上層法人股東董事會、股東會及決策單位具有中國籍或港澳籍成員、中資依法或依約對該外國公司具有實質控制力,使該外國公司被認定爲中資公司之案例。

綜上所述,陸資來臺投資限制既複雜且嚴格,而自中美貿易戰以來,有愈來愈多陸資透過第三地,以外資之形式投資臺灣公司,以取得所需之技術或通路。我國廠商如未察覺隱藏在外國公司背後的紅色資金,而出售股份、業務,或與其合資,倘嗣後該外資遭判定爲實質中資,依法除最高可處以2,500萬元罰鍰並限期命其撤回投資或改正外,在臺負責人亦可能遭檢調以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規定起訴,或將面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事責任。

面對捧着大把資金前來投資的外國公司,在臺企業應如何判斷其是否爲「假外資、真中資」,建議可要求該外國公司提供其董事及股東名冊,檢視其董事或股東是否具有中國籍成員,亦可要求其提供海外控股架構圖等相關資料,逐層檢視最終個人受益人之身分,以確認該外國公司是否被認定爲中資之風險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