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不住小頭!揪12歲小女友滾牀單 18歲男衝動的懲罰

18歲男子與小女友發生3次性行爲,挨告後,才知道她才12歲。(圖shutterstock達志)

花蓮一名18歲男子阿國(化名),2022年11至12月間,透過網路遊戲認識國小女童(A女),2人進而成爲男女朋友,聊天時,A女曾告訴阿華她已滿14歲,沒想到阿華卻性慾超過理性,分別在2023年2月27日下午及、晚上,以及隔天上午,在阿華住處內發生3次性交行爲。

法院審理,A女在案發時實際年齡僅12歲,但阿華堅詞否認知道A女的真實年齡,他辯稱:A女跟我說,她已經滿14歲。法官勘驗A女接受警詢的錄影檔案,從畫面中可見A女胸部雖未明顯發育,但當A女拉下口罩時,面部冒有青春痘,且身材並非明顯嬌小,從外貌難以明確判斷並未滿14歲。

而且A女在警詢時表示,我實際年齡爲12歲,但我怕阿華不開心,所以對她說我14歲,檢方偵查時A女也稱:我與阿華交往期間,有跟他說我未滿16歲,實際年齡14歲,法院審理時,A女則表示:認識阿華後,我都用IG和他聊天,我的IG暱稱和帳號,並沒有寫到我的年齡或出生年份,IG帳號簡介寫什麼我忘記了,但內容沒有寫我的年齡。

我雖然有分享我在學校的生活照片和我身着校服的照片,但照片和精選動態並沒有拍到學校的名稱,校服上也沒有學校的校名,我和阿華的聊天內容並沒有提到學校生活,也沒有說我讀哪間學校,我搭車去花蓮找他的前一天,有主動跟他說說我14歲,但沒有說這是虛歲。

法官審酌:案發時,阿華剛滿18歲沒幾個月,年紀尚輕,2人是男女朋友,阿華認知的A女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其身心發育尚未健全,就性行爲之智識及判斷能力未臻成熟,仍圖一己私慾而與A女發生性交行爲,影響A女之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

法官認,阿華犯後坦承犯行,且有調解意願,犯後態度尚可,且前無任何犯罪紀錄,但A女母親在法院院審理時表示,沒有意願調解,A女甚至因而自殘,阿華所爲造成家庭巨大傷痛,請求法官從重量刑,無法接受法院判處緩刑,請求司法還「一個公道」。

法官日前依法判決,阿華甲犯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爲性交罪,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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