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愛」小女友2次就懷孕 衝動的懲罰!他慘賠50萬元
得知未滿14歲的女兒懷孕,A女父親怒告郭男求償200萬元。(示意圖/Shutterstock)
雲林縣一名郭姓男子 ,去年(111年)與未滿14歲的A女交往,2人在其住處發生性關係,直到A女祖母發現她懷孕了,追問A女之後,他才坦承與郭男發生過性行爲,還沒有戴保險套,A女父親得知後怒告郭男並求償200萬元。
法院審理,依法若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貞操權爲獨立之人格權,以性之尊嚴及自主爲內容之權利,而未滿14歲之人身體發育未臻健全,思慮未盡周詳,多不能充分了解性行爲之意義,爲保護其身體、心理之正常發展,刑法第227條第3項乃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爲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認,A女之父因A女的身體健康及貞操權受侵害,而需特別關懷其心理狀況,並以更多心力教養A女關於兩性教育議題,以保護其日後不再受侵害,精神上自感痛苦,此爲人情之常,侵害A女基於父親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
郭男則坦承犯行,並辯稱,「我的家境不好,父母親都有病在身,我現在又在監獄執行沒有辦法立刻賠償,希望能在50萬元至100萬元以內賠償。」
法官日前依法判決,認A女父親請求郭男賠償200萬元,實屬過高,應以50萬元爲適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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