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歲男與11歲小女友出遊一起過夜 衝動的代價30萬

臺中小偉(化名)與小女友小芬(化名)2022年底2人相約出遊後,晚間2人回到小偉租屋處過夜,期間小偉親吻小芬後2人發生性行爲。(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臺中小偉(化名)與小女友小芬(化名)2022年底2人相約出遊後,晚間2人回到小偉租屋處過夜,期間小偉親吻小芬後2人發生性行爲,事後被小芬的父親得知,因此對他提起告訴,並要求賠償50萬元,法院審理後小偉須賠償30萬元,可上訴。

小芬的父親主張,小偉與小芬(事發時11歲)前爲男女朋友。小偉於2022年12月18日與小芬相約出遊後,將小芬帶回其當時位於臺中市租屋處休息過夜。被告誤認小芬爲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於同日晚上某時,在上開租屋處,未違反小芬之意願,與小芬親吻、擁抱後爲性交一次。小偉所爲不法侵害小芬之貞操,以及小芬之父所享有未成年子女之權利不受他人不法侵害之身分法益。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50萬元。

開庭時小偉因在監執行並未到庭,法院依法通知,小偉僅於意見陳報狀勾選「不願意被提解到庭」及「無答辯理由」,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受提解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應視同自認。故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地,誤認其爲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但實爲11歲,未違反其意願,與之親吻、擁抱後爲性交一次之事實,即堪採憑。

法院斟酌被告行爲時25歲與原告交往關係及侵權之情節,當時原告年僅11歲;被告自述學歷爲高職畢業,現因另案在監執行;再查原告、被告均無財產及所得,爰認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應以30萬元爲相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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