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不同商品數百次進行投訴處理,甘肅一法院駁回“職業打假人”碰瓷式打假

據靖遠縣人民法院4月24日消息,曹某在某平臺購買了一款某地企業生產的苦蕎茶。查看食品標籤執行標準後,曹某認爲該標準已經廢止,而商家還在用廢棄的執行標準進行生產銷售,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之後,曹某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投訴舉報,以該款苦蕎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請求製造商、銷售商按照食品安全法依法共同承擔十倍賠償。

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受理後,作出辦結反饋,“是商家延用了舊包裝,屬於標籤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並對商家使用舊標籤的行爲進行了責令改正。”曹某對於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答覆意見不滿意,向靖遠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靖遠縣法院行政審判庭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了審理。經法院審理查明,曹某通過12315消費者維權平臺已向全國各地市場監管機關投訴448次,舉報234次,其通過購買不同商品,數百次進行投訴處理,存在非自身消費目的購買商品的情形,進而謀取不正當利益。合議庭審理認爲曹某的“職業打假”行爲不具有合法性,不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普通消費者的權利,不具有原告訴訟主體資格。且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經對曹某的投訴進行了處理,並向曹某進行了反饋,該行爲對曹某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故曹某提起的訴訟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靖遠縣法院遂作出裁定,依法駁回了曹某的起訴。

法院認爲,曹某通過消費者維權平臺進行多次舉報、投訴,應屬於社會俗稱的“職業打假人”。其購買商品的目的並非用於消費或使用,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消費者”。其多次投訴、舉報的濫訴行爲,亦有違訴訟誠信原則。靖遠縣法院依法裁定駁回曹某的起訴,旨在維護健康良好、風清氣正的市場環境。

法院提醒,作爲消費者,打擊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動機與態度無可厚非,但是意圖通過懲罰性賠償爲自己謀求利益,實則違反了誠信原則,實不可取。同時,作爲生產者、消費者,應積極學習法律法規,誠信經營,切實履行產品生產標準、質量審查的責任,尊重市場,才能贏得消費者的信任和支持。

紅星新聞記者 王超

編輯 張莉 責編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