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加裝外掛電梯,一樓業主起訴要求拆除被法院駁回

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12月12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昌平法院”)通報了一起小區加裝外掛電梯糾紛:住在一樓的業主因不同意本單元安裝電梯而訴至法院要求停工拆除,法院認爲該單元安裝電梯審批及備案等手續齊全,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規定,駁回其訴訟請求。

昌平區某小區12號樓2單元共6層,每層2戶。郭某與侯某夫妻倆是該單元102房屋所有權人。2021年該單元501房屋業主等人申請在案涉單元加裝電梯,並向案涉單元業主徵詢意見。除302房屋業主在《增設電梯居民意向徵詢表》填寫“不管”外,其餘業主均在意向徵詢表的相應位置簽字,同意本單元增設電梯。

該單元的10位業主代表與北京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合同,約定由該公司全權負責案涉單元增設電梯工作。2022年1月,街道辦出具《加梯項目啓動確認書》。建築公司於2023年4月初開始施工,2023年6月底竣工,現案涉單元加裝的電梯已正常投入使用。

郭某與侯某稱,建築公司在入戶調查徵詢二人是否同意安裝案涉樓宇外掛電梯時,其明確表示不同意。但建築公司執意安裝外掛電梯,對自家房屋價值造成損害,且加梯時施工噪音、污染給其造成了影響,加梯後對其出行造成不便,遂訴至法院要求拆除。

昌平法院經審理後認爲,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案涉單元加裝電梯已經過該單元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審批及備案等手續齊全,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規定。爲既有多層建築加裝電梯,是對老舊住宅配套功能缺失的彌補和改善,是政府爲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和滿足老齡化需求而推行的一項惠民工程,低層業主應當本着方便生活、團結互助的原則給予安裝電梯的便利。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郭某、侯某的訴訟請求。

編輯 甘浩

校對 翟永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