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AI數字人直播帶貨卻始終卡頓、禁播,法院判決返還部分費用

AI數字人主播、虛擬代言人……如今,“數字同事”來到了不少人身邊。但如果受到市場變化及技術限制等因素影響,導致AI數字人無法正常使用,責任該由誰承擔?

11月22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金山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理了一起與AI數字人直播有關的服務合同糾紛。

上海金山法院介紹,2023年5月,馮某與上海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簽署《AI智能系統聯營商合作協議》及《同城直播、數字高科》協議,雙方約定:合作產品爲公司自主研發的可用於商家、企業售賣產品的軟件系統和互聯網技術服務平臺“AI智能系統”,主要合作模式爲由文化傳媒公司搭建平臺,通過使用AI數字人在某視頻平臺進行直播的方式,幫助馮某出賣商品,合同約定的合作期限爲2023年5月25日至2024年5月24日,協議總金額爲65000元。雙方還在合同上約定了獎勵機制,包括開戶獎(聯營商成功邀請商家入駐某視頻平臺並完成綁定)、交易獎、排名獎、達標獎等。

合同簽訂後,文化傳媒公司向馮某提供相關物料並指導其使用。但在後續操作中發現,公司所搭建的平臺多次出現頁面加載速度慢的問題,除此之外,馮某在某視頻平臺進行AI數字人直播時還出現被禁播的情況,這些操作問題和突發情況導致馮某始終無法順利使用AI數字人進行直播。

因此,馮某將文化傳媒公司訴至法院,訴請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並且要求文化傳媒公司退還馮某支付的65000元。

對此,文化傳媒公司辯稱,AI數字人直播被禁播是某視頻平臺規範問題,並非公司違約所致;協議簽訂後,公司積極履約,已經履行了提供技術服務的合同義務,付出大量人力、物力、財力,不同意馮某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的爭議焦點在兩個方面,首先,原被告簽署的《AI智能系統聯營商合作協議》及《同城直播、數字高科》協議是否可以解除?

結合原被告雙方簽署的上述合同、被告向原告提供的宣傳材料以及原被告當庭確認,幫助原告使用AI數字人在某視頻平臺進行直播賣貨屬於被告所負合同義務,但被告一直無法履行上述義務。

被告雖然辯稱可以通過使用短視頻或者轉移到其他視頻平臺等替代履行方案,但上述替代方案實際上已經從根本上改變了合同的內容,並且原告不同意被告的替代履行方案,因此,實際上原被告簽署的合同已經處於實際不可履行狀態。

雖然至法庭辯論終結前合同的期限尚未屆滿,但根據平臺規範等實際情況,合同根本目的已確定無法實現,因此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存在預期違約,故法院對於原告訴請解除合同予以准許,合同解除時間爲起訴狀副本送達之日。

其次,合同解除後,法律後果如何分擔?

考慮到文化傳媒公司在合同存續期間爲履行合同義務已經有一定的支出,法院在查明被告實際履行情況後,判定由被告返還原告45500元。

一審判決後,文化傳媒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以分期付款方式調解結案,本案現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