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鹽泡蛤蜊逼吐沙再讓人吃下肚!臺南水產行無良夫妻下場慘爆
▲水產行負責人洪姓夫婦因涉嫌使用工業鹽浸泡蛤蜊等水產,遭檢方起訴。(示意圖/記者謝承恩攝)
臺南地檢署檢察官黃銘瑩,偵辦生鮮食品業者不法使用添加物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11日將洪姓夫婦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出,洪姓、陸姓夫妻2人,分別擔任水產行之實際及登記負責人,水產行主要營業項目爲水產品之批發、零售業,平日對外販售蝦仁、蛤蜊等生鮮水產品。洪、陸2人均明知如於生鮮水產中有使用氯化鈉(食鹽)之需要,應使用可供食用之食鹽,而「工業用鹽」於生產過程中未經嚴格篩選過濾,品質不一,可能摻雜對人體健康有不良影響之雜質或重金屬,因此僅限工業使用,不得摻入於食品或於食品之製造、加工等用途使用。
洪、陸2人竟自2013年間起,由洪男分別陸續購入品名爲「天然鹽」之工業用鹽(標示用途:工業用),即指示水產行內不知情之員工,在水產行之倉庫內,依比例調和「工業用鹽」溶液後,將已預先泡水解凍後之去殼冷凍蝦仁產品,每6包(每包原重量約2公斤)置入1個大塑膠袋,再於塑膠袋內加入前開調和溶液浸泡並冷藏約1天1夜,使解凍後之去殼蝦仁產品增加含水度、飽滿度以提升重量及賣相後。
接着再於翌日將去殼蝦仁產品販售予餐飲業者或載運至水產行設於臺南市永康區「兵仔市場」攤位上,由陸女販售予不特定之民衆以牟利。洪、陸另自2013年間起,指示不知情之員工或由陸女本人,以「工業用鹽」取代可供食品用之食鹽摻入清水中調和成鹹度爲1.8度至4度不等之鹽水後,再將蛤蜊置入浸泡,再將之販售予餐飲業者或載運至水產行設於「兵仔市場」之攤位內,由陸女販售予不知情之民衆以牟利。
檢察官認爲洪、陸2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罪嫌,本案天然鹽產品標示用途爲工業用(非供食品用),如食品業者以該產品取代可供食品用之氯化鈉,將其混入食品供應鏈之食品或原料之中,由於工業用鹽成分恐含有對人體健康有害之物質,非但無從保障社會大衆之食安權益,也可能造成身體無法回覆之危害,檢察官身爲公益代表人,就此類案件必當從嚴偵辦,以保障民衆最基本的食安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