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霸凌性騷擾 將納入2大過免職條件
銓敘部提供
爲防治公務員不當行爲,銓敘部日前提出《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增列公務人員犯職場霸凌、性騷擾、性侵害、酒駕、毒駕致死或重傷等重大違失行爲,且有具體事證,將納入一次記2大過專案考績免職條件,並增列懲處權行使期間。
銓敘部本月17日將《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修正草案,函陳考試院審議。銓敘部在草案說明指出,考績法於75年7月11日製定公佈,並經考試院定自76年1月16日起施行,曾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是在96年3月21日修正公佈。
鑑於現行考績法制有更臻精進之空間,考試院在99年、101年及107三度函送修正草案請立法院審議,皆因立法院屆期不續審而未完成修正。
銓敘部表示,爲落實政府對於公務人員職場霸凌、性騷擾等重大違失行爲零容忍之政策態度,以有效迴應社會各界對於完善相關懲處規定之期待,且爲符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三號解釋,懲處權行使期間應予明定,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並維護公務人員之權益及法秩序之安定,將法案第12條修正一次記二大過之條件,增列職場霸凌、性騷擾等違失行爲。
此外,配合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三號解釋增列懲處權行使期間。草案也規定,公務人員違失行爲,經主管機關或授權所屬機關認屬一次記2大過者,懲處權行使期間爲15年;屬記1大過者,懲處權行使期間爲7年;屬記過或申誡者,懲處權行使期間爲5年,並自違失行爲終了日起算;行爲屬不作爲者,自作爲義務消滅時起算。但行爲結果發生在後者,自結果發生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