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法通過 教師涉性侵、性騷擾可解聘或免職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明定未來教師涉性侵、性騷擾可解聘或免職。(本報資料照)
爲避免不適任教育人員於校園任職,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教育部表示,配合前年6月30日施行的《教師法》,修正任用條例有關教育人員解聘、免職及消極資格等規定外,增列各級學校應定期查詢教育人員有無不適任情事規定,未來教師若涉性侵或性騷擾事件,只要經法院判決確定,學校得直接免職,無須再報請主管機關覈准。
教育部指出,此次修法草案明定,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確認有解聘或免職必要者,視其情節分別規定終身不得任用爲教育人員,或應議決1年至4年不得任用爲教育人員。
教育部表示,此次修正重點將依程度區分不適任教育人員處理的法律效果,例如經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爲;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受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或第25條規定處罰,例如對他人爲性騷擾;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對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行爲,且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該法第97條規定處罰。
另外,部分教育人員不適任事實業經法院判決確定,服務學校、社會教育機構或學術研究機構應無審酌空間,明定該等情形經查證屬實即應予以解聘或免職,無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覈准,以加速不適任教育人員處理。
針對教育人員消極行爲,增訂有教師法所定應予解聘情形,或經依教師法規定議決於不得聘任爲教師期間或終局停聘期間。第二,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1所定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情形,或經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議決於不得聘任用、進用或運用期間。第三,公立學校校長、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受公務員懲戒法所定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懲戒者。
教育部表示,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任用教育人員前,應查詢其有無不得任用爲教育人員,以及不得任用爲公立各級學校校長、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情事,及已任用者應定期查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