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大同條款三讀 持股3個月過半股東可開股東會

▲立法院三讀《公司法》。(圖/記者翁嫆琄攝)

記者翁嫆琄/臺北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趕在最後一天通過《公司法》修正案,6日三讀增訂「大同條款」,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得自行召集臨時股東會,但被外界批評恐會造成經營權大戰,大同等股數弱勢的公司派易中資等不明股東挑戰,經過討論,三讀條文附加但書爲持股需超過3個月以上,讓公司派和市場派都有空間各自運作

不過,此條款曾引發工商業不滿,認爲會讓企業陷入「公司派」與「市場派」的角力工總強調,這攸關經營權的重大事項,必須設定持股一年以上的門檻,且須報請主管機關審查,才能准予召開臨股會商總也說,持股三個月的過半股東就可召開臨時股東會,「將引起上市櫃公司動盪不安,經營權容易被翻盤」。

對此,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曾銘宗等人在協商時爭取須設有持股一年以上限制,且須先請求董事會召集,並報主管機關同意,過半股東始得召開臨時會。但最後民進黨團仍決定僅增加3個月的持股限制,股東仍得自行召集股東會,不需先向董事會請求就可召開。

曾銘宗說,173-1條的新規定,民進黨明顯向市場派靠攏,令人遺憾,未來恐將影響企業經營權的穩定,勢必衍生重大爭議。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則強調,若臨時股東會須要求董事會召集,「難道蔡英文選上總統,要由馬英九主持交接典禮,如果馬英九不開,就可以不輪替嗎?」他認爲,大同公司是臺電最大供應商,大同家族成員過去長期都是國民黨中常委,國民黨執政時,還把大同大學校長變成臺電總經理利益輸送嚴重,修法就是要讓臺灣資本市場的弊案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