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NCC違法亂紀 讓獨立機關斷脊蒙羞

工商社論》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6月28日在陳耀祥主委的強勢主導下,以4:0強行通過讓鏡電視上架有線電視系統86頻道的申請案,鏡電視因此成爲NCC近十年來唯一發照的新聞臺。NCC此一違法亂紀的決策,引發輿論熱議與在野黨撻伐,不僅令獨立機關斷脊蒙羞,更凸顯執政者遂行「綠能你不能」,已到了無視民意的地步。

鏡電視在申請過程中,爭議不斷,除了曾被NCC要求補件超過30次,遠高於一般業者的平均次數之外;更曾爆發鏡電視董事會高層互鬥、與鏡週刊財務不分,以及遭爆料府院涉入責成不論誰當閣揆案子都要過;乃至於陳耀祥被臺北地檢署列爲他字案瀆職罪被告。然而,他卻未主動迴避審查,仍堅持主持審議會,並強行主導通過人事案及上架案。

在鏡電視獲准上架後,連日來包括國民黨、民衆黨、時代力量等在野黨派立法委員,不約而同地譴責陳耀祥公然圖利,儼然是護持綠色力量的兇手。

國民黨總統候選人侯友宜,先是諷刺在野黨時期高喊黨政軍退出媒體的民進黨,在完全執政後,卻不加掩飾地責成NCC必須儘速通過鏡電視的上架申請案,根本是橫柴入竈,正式宣告臺灣的新聞自由已死,獨立機關更是名存實亡。侯進而強調,若他當選總統,一定會成立專案小組,調查其中有無弊案,以確保人民的言論自由,不會遭到NCC的獨斷!

檢視NCC在處理鏡電視上架申請案所引發的諸多爭議,只算是冰山一角而已。NCC在整個行政體系中,與公平交易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被定位爲唯三的獨立機關。有別於其他一般部會,除了各有職司之外,也要做好跨部會的協調聯繫,獨立機關則是聚焦於特定的專業領域,由具備相關專業背景的有識之士組成,並採行委員會的合議制,以確認有爭議性的交易案件是否符合公平、正義原則;確保民主選舉運作能夠兼顧公正、公開與效能;以及落實通訊傳播管道順暢,並符應憲法所保障的人民可享有的言論表達自由。

而公平會、中選會及NCC既然被定位爲獨立機關,就法理而言,自然不應仰承總統或閣揆等上級首長的鼻息,而是應該堅守本業專長做出公正、合理的裁處。

若據此檢視當前同屬行政院轄下二級獨立機關的實際運作情況,以公平會爭議性最少;中選會在成立初期的運作曾偶有不切合實際的小紛擾,但隨着中央以至地方層級頻繁的選舉實務操作,業已漸次形塑可資信賴的公平選舉模式。

相較之下,唯獨NCC,一方面既未能善盡組織法所賦予輔導廣電及網路等媒體產業良性發展的基本職責,而只專注於透過對不當傳播內容的裁罰來彰顯自己的績效。另方面更具爭議性的,則是在陳水扁擔任總統期間,爲落實轉型正義,透過立法設定黨政軍單位不得經營,擁有媒體的特別條款,授權由NCC負責監督、執法。姑不論當初立法時所設定的黨政軍單位不得擁有媒體企業股權的規範,是否因爲求好心切反而不切實際,NCC在執法之時,卻經常拿着雞毛當令箭般對當局所認定的「違規」媒體一再開罰。

儘管被裁罰媒體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後,經由行政法官的專業審視,認定「黨政軍條款」的立法本旨,應是規範公部門黨政軍單位不得透過注資模式來操控或介入媒體營運,而不應曲解爲連一張股票都不得擁有,從而裁定NCC所爲裁罰失效,所提抗訴敗訴,並責令應合理合法修改「黨政軍條款」。然而令人感慨的卻是,NCC不只迄未啓動修法,反而本諸「惡法亦法」的短視,一再裁罰多個媒體企業!

NCC身爲獨立機關,竟然一再違法亂紀,讓「惡法亦法」成爲NCC的DNA。面對具高度爭議性的鏡電視申請上架案,以獨立機關可以「獨立」行使職權爲依憑,即使面對質疑,還是我行我素。陳耀祥主委既已被法務單位列爲他字案瀆職罪被告,即使沒有足夠的法律專業素養,至少應該知所迴避,或者婉辭參加28日的審議會,或等到有關鏡電視申請案的爭議事項經過調查清楚,以及自己的瀆職罪嫌被釐清後再來處理也不爲遲。

然而他本人及NCC種種離經叛道的行徑,只是讓作爲獨立機關應有的「脊樑」形同斷裂。那也就難怪上層的府院當局不斷施展「長臂」,讓NCC「察顏觀色」地辦事!面對執政黨毫無忌憚的「雙標」作爲,以民主爲榮的臺灣選民只能透過手中神聖的一票「撥亂反正」了!